合同解除與實際履行有什么關聯

導讀: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因一時履行不能,債務人在不能障礙消除前不負履行遲延責任;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時,債務人有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并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義務;除承擔違約責任;6、合同實際履行首先要根據事實情況來進行判斷。
一、合同解除與實際履行有什么關聯
1、合同一旦解除,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即歸于終止,則無法再要求對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了;
2、合同成立前,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了合同的內容,另一方當事人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歸責于債務的事由,債務人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此外,若違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違約人依法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2、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債務人應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但應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3、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致一時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債務人應履行原債務,并承擔違約責任;
4、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實際履行責任,對能履行的部分仍應繼續履行,并同時承擔違約責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債權人訂約目的不能實現,債權人可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5、若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的法律后果分別表現為:
(1)解除原債務的實行履行責任。因一時履行不能,債務人在不能障礙消除前不負履行遲延責任;
(2)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時,債務人有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并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義務;
(3)除承擔違約責任;
6、合同實際履行首先要根據事實情況來進行判斷。如果合同已經履行的話,那么當事人要解除合同,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來進行解除或者是通過協商的方式來不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對方執意要將合同解除的話,那么就要賠償已經履行自己義務一方的相關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