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團體意外險存在的問題

導讀:
建筑作業,大家都知道這類行業屬于高危作業。據可靠資料顯示,每年都有成千上萬的人死于建筑安全事故。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給建筑工人買好建筑工程團體意外險,那么建筑工程團體意外險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團體意外險存在的問題
(一)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及理賠范圍
一部分觀點認為,建筑企業或實際承建人為臨時施工人購買建工團體險的目的,是為轉移自身風險,由保險公司代為賠償臨時施工人的損失,故臨時施工人在施工過程中受傷,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是賠償損失。保險公司替代建筑企業或實際承建人向臨時施工人進行賠償,其理賠范圍包括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
另一部分觀點認為,建工團體險屬于人身保險范疇,不同于責任保險,建筑企業或實際承建人不能轉移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只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付相應的保險金,故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是給付保險金。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為死亡傷殘及醫療費用,其理賠范圍為死亡傷殘與醫療費用兩部分,不包含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等損失。
(二)臨時施工人受傷后,如何計算保險公司應給付的傷殘保險金或死亡保險金
一部分觀點認為,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金給付標準,屬免責條款,且該標準中的傷殘認定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中的不符,故保險金應比照計算殘疾賠償金予以確定。
另一部分觀點認為,傷殘保險金與殘疾賠償金是兩個概念,傷殘保險金是基于合同關系,殘疾賠償金是基于侵權責任,不能用侵權案件中的傷殘等級衡量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傷殘程度。故傷殘保險金應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確定。
(三)臨時施工人獲得的保險金能否抵扣建筑企業或實際承建人應承擔的賠償款
一部分觀點認為,臨時施工人獲得的保險金不能折抵建筑企業或實際承建人的賠償款。根據保險法第39條的規定,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故臨時施工人應得的保險金不能由建筑企業或實際承建人受益。雇員個人受到人身損害,依法可以從雇主處獲得賠償,依保險合同可以從保險公司處獲得保險金,兩筆款項取得的依據不同,且法律無相關禁止性規定,雇員不能獲得雙重賠償,法無明文禁止即允許。雇員本身作為弱勢群體,更應加大對其保護力度。
另一部分觀點認為,臨時施工人獲得的保險金應當折抵建筑企業或實際承建人的賠償款。保險法第39條規范的是勞動關系,不適用于雇傭關系。建筑企業或實際承建人購買建工團體險的目的是減輕自身的賠償責任,而不是為臨時施工人謀福利,應遵從誰出資、誰獲益的原則。
二、建工團體險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
建工團體險,是一種以團體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它包含多個個人意外傷害險。建工團體險是以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屬于人身保險的范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理賠方式有兩種方式:賠償和給付。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章第二節關于人身保險合同的規定來看,承保建工團體險的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的保險責任為給付保險金,而不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章第三節關于財產保險合同的規定,承擔賠償義務。因此,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為給付保險金,而不是承擔賠償責任。
建工團體險,一般包含意外醫療和意外傷害(死亡傷殘)兩個部分。臨時施工人受傷,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為死亡傷殘與醫療費用兩部分,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其他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責任范圍。如人民法院將除死亡傷殘與醫療費用兩部分以外的損失確定由保險公司承擔,那么保險公司承擔的理賠責任就不是給付保險金,而是承擔賠償義務,這是混淆了建工團體險與責任保險的區別。實務中,部分法官將建工團體險按照責任保險的處理方式,直接判令保險公司根據臨時施工人的損失情況,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這無疑加重了保險公司的責任。責任保險(比如機動車三者險、雇主責任險)是被保險人將自身的侵權責任轉移給保險公司的一種保險,屬于財產保險的范疇,責任保險理賠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承擔侵權責任,保險公司便應在保險限額內,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即責任保險理賠的前提是被保險人對他人受傷有責任;在建工團體險中,只要被保險人的身體遭受損傷,保險公司便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相應的保險金,即建工團體險理賠的前提是被保險人受傷。
三、建工團體險保險公司應給付的保險金
傷殘保險金或死亡保險金,是指被保險人遭受身體損傷或死亡,保險公司根據人身保險合同的約定,按被保險人的傷殘程度或死亡情況給付對應的保險金,這是一種意思自治,保險公司給付多少保險金取決于合同約定,故保險金的確定應根據合同的約定進行確認。傷殘保險金的計算方式為:殘疾保險金=保險金額殘疾程度百分率(10級為10%,10級至1級,每個等級按10%遞增)。比如,保險金額為60萬,臨時施工人的殘疾程度按合同約定構成8級,則傷殘保險金為18萬(60萬30%)。需要注意的是,傷殘保險金與殘疾賠償金是兩個概念,傷殘保險金是基于保險合同,殘疾賠償金是基于侵權責任,不能使用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式確定傷殘保險金。
實踐中,為規范各保險公司有序、合法、健康的發展,經保監會的指導,先后制定《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以下簡稱《殘疾給付表》;已被保監發〔2013〕46號通知廢止)、《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法醫學會聯合發布)兩個行業標準,用以規范被保險人殘疾程度的認定。在具體案件中,當事人對殘疾程度的確定適用什么標準,存在很大爭議,臨時施工人主張按《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確定,保險公司則要求按《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或《殘疾給付表》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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