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筑工程的委托鑒定問題

導讀:
關于建筑工程的委托鑒定問題
關于建筑工程的委托鑒定問題
1、審判實踐中應當掌握的三個原則:
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辦理工程結算,簽定工程結算書的,在審理中原則上以雙方簽定的工程結算書作為定案的依據,當事人一方對該工程結算書有異議而請求人民法院委托鑒定的,原則上不予委托鑒定。在發生工程款爭議的情況下,如果雙方當事人事先未就工程的數額達成協議,而事后也未就聘請鑒定人就工程款進行鑒定問題達成合意,應由雙方聘請的專家證人就工程款問題提供證明。
一審法院在一審期間委托有關單位對建筑工程進行鑒定并依法做出裁判的,二審期間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的,原則上不予委托鑒定,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33號《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二審法院應予準許:
①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②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③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④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根據2001年11月16日發布并實行的《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凡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統一對外委托鑒定。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上級法院的司法鑒定機構做重新鑒定: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鑒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鑒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鑒定方法有缺陷的;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而對其鑒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鑒定結論的;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鑒定人準確鑒定因素的。”
質量鑒定原則上以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的質量評定書為依據。
2、工程質量和工程造價鑒定部門的確定。
①工程質量鑒定部門。各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驗站。
②工程造價鑒定部門。各地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對涉案的有關工程規劃、設計、建設、安裝、造價等方面的問題進行鑒定。
③審計機關的審計意見不能作為確定工程款的直接依據,除非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雙方有此明確約定。根據我國《審計法》第二條,審計機關是代表國家對各級政府、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有權進行審計監督。該法第二十條規定:“審計機構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睂徲嫳O督主要是對國有資產是否造成了損失,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是否違反了財經紀律等問題進行監督。對于違反財政收支規定的行為,審計機關有權予以處罰、制止、責令改正,如果發現交易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審計機關也有權予以處罰。審計機關如發現此類問題并在審計結論中作出了認定,該認定的事實也可以作為確定合同無效的因素加以考慮。審計監督在性質上只是一種行政監督,作為行政機關的審計機關一般不能對工程款的計算、確定做出決定。因為有關工程款問題涉及到當事人雙方的合意,應當由當事人按照協議來解決。即使在工程款發生爭議后,需對工程款進行鑒定的,也應由專門鑒定機構以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來確定,而不能由審計機關來解決工程款問題,否則,與審計機關的職責明顯不符。當然,審計意見可以作為一種證據使用,成為法院定案的參考,但不能將意見作為定案的主要依據。
3、對委托鑒定部門的資格審查。
審查有無法定鑒定資格;審查核發執照的營業范圍;審查鑒定資質、技術力量、信譽等;審查與案件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4、對委托鑒定結論的效力認定。
委托鑒定結論的性質。鑒定結論,亦稱專家意見或鑒定人意見,是指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技術知識、技能、工藝以及各種科學儀器、設備等,根據當事人的委托、雙方當事人的協商、法院的指派或委托對在訴訟中出現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后所提出的結論性意見。鑒定結論是訴訟中的一種重要證據。
效力認定。鑒定結論經過質證后,確定其證明力和證明力的大小,通常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判斷:①鑒定人是否具備鑒定能力;②鑒定人使用的鑒定手段是否科學;③鑒定人同案件當事人或案件處理結果是否有利害關系;④鑒定人使用鑒定材料是否充分可靠;⑤要將鑒定結論同案內其他證據聯系起來進行審查判斷,看鑒定結論同其他證據是否具有一致性,如不一致,就要認真查證,不能采取簡單肯定或否定的態度。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