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花稅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問題

導讀:
如所簽訂的合同是因特殊情況無法注明金額的,則需對實際發生金額補繳印花稅。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始終以委托人的名義來行使委托的事項,其后果和風險責任始終是委托人承擔的。對于買入股票的一方來說,不用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第9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印花稅屬于行為稅,如果簽訂的合同已注明金額,之后又沒有對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的,即使最終的金額比原先簽訂的金額多,這部分也是不需要補繳印花稅的。如所簽訂的合同是因特殊情況無法注明金額的,則需對實際發生金額補繳印花稅。
(一)履行范圍不同。承包合同一般應在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履行,未經定作人的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接受的工作轉稼給第三人,即使定作人同意承包人將工作轉給第三人,該第三人也不和定作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系,而只是和承包人之間發生法律關系。而委托合同則不同,委托合同一般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實施法律行為,其法律結果是通過受托人的履約行為而在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法律關系。
(二)履行后果和風險責任的承擔不同。承攬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義來完成工作任務,其風險責任是由他自己承擔的。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始終以委托人的名義來行使委托的事項,其后果和風險責任始終是委托人承擔的。
(三)追求的目的不同。承包合同的客體是承包人的勞動成果,當事人簽訂承攬合同的目的是承攬人的勞動成果,因此,承包人完成了工作成果之后才能取得報酬;而委托合同的客體是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行為,因此,在雙務有償的委托合同中,只要委托人按照約定辦理委托事務,不管有無預期成果,受托人都有權就辦理的事務請求委托人給付報酬。
股票印花稅計算方法:印花稅=成交金額×1‰。
印花稅買賣成交一次只收一次的印花稅,此稅金由賣方承擔,稅率為1‰。對于買入股票的一方來說,不用繳納印花稅。從這里就可以看出,股票印花稅是單方面收取的,賣的時候才收取,即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
一般而言,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稅的目的有兩個:
(一)作為普通印花稅的一個稅目,對股票交易行為征收。
(二)在股票交易所得稅,難于征收的情況下,以印花稅作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替代稅種。
為了鼓勵證券投資者能夠長期持有股票,國外常常對股票買賣雙方實行差別稅率,即對賣出方實行較高稅率,對買入方則實行較低稅率或者免征。中國對股票實行賣方單邊稅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