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稅納稅地點

導讀:
也有人認為,印花稅實行應納稅憑證書立或者領受時就地納稅。另外,對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各地會有不同的征管規定,如廣東于1995年的穗地稅發[1995]3號文即采取由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在發放建筑“施工許可證”時,代征建筑安裝合同的印花稅,那么其印花稅的納稅地點即為代扣地。因此,關于建筑安裝合同的印花稅納稅地點,還是要由貴公司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來確定。那么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稅納稅地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也有人認為,印花稅實行應納稅憑證書立或者領受時就地納稅。另外,對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各地會有不同的征管規定,如廣東于1995年的穗地稅發[1995]3號文即采取由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在發放建筑“施工許可證”時,代征建筑安裝合同的印花稅,那么其印花稅的納稅地點即為代扣地。因此,關于建筑安裝合同的印花稅納稅地點,還是要由貴公司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來確定。關于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稅納稅地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問:對于建筑安裝合同,客戶與項目在一個城市,建筑安裝業務提供商在另外一個城市,那么建安合同印花稅應在哪里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印花稅納稅地點的規定并不明確,有人認為,印花稅采用源泉控制辦法征稅,納稅地點為納稅人所在地,也就是納稅人機構所在地。也有人認為,印花稅實行應納稅憑證書立或者領受時就地納稅。且1989年當時的河北省稅務局以[1989]冀稅二字第19號文件明確:“印花稅應稅行為發生時的地點即為納稅地點”,而印花稅的應稅行為是指《條例》所列舉憑證的書立和領受行為,由此可理解建筑安裝承包合同的應稅地點應為合同簽屬地。另外還有除外規定,國稅函發[1991]1187號文件規定,如果是全國性訂貨會所簽合同,由納稅人回其所在地辦理貼花;地方主辦,不涉及省際關系的訂貨會,由省級政府自行確定納稅地點。另外,對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各地會有不同的征管規定,如廣東于1995年的穗地稅發[1995]3號文即采取由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在發放建筑“施工許可證”時,代征建筑安裝合同的印花稅,那么其印花稅的納稅地點即為代扣地。因此,關于建筑安裝合同的印花稅納稅地點,還是要由貴公司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來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