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買的房子就被法院查封拍賣,如何處理

導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做了相應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剛買的房子就被法院查封拍賣,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做了相應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關于剛買的房子就被法院查封拍賣,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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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當事人買了房產后,沒有及時辦理過戶手續。此時,房產仍然登記在賣方名下,買方的風險很大,如果賣方發生債務,被法院強制執行,買方所購買的房產很可能會被被查封、拍賣用來償還賣方的債務。
如果買方遇到這樣的情況,你一定要在執行標的執行終結前(也就是你的房子被拍賣之前)向法院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來維護你的權益,如果執行法官駁回了你的執行異議,你還可以在收到執行裁定后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做了相應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你從普通個人手中購買房屋并符合下列情況,則該房產不能執行。
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該規定),
第二十八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如果你購買的是商品房,被執行人是開發商的話,和上面的條件有所不同,當然了,如果你符合下列情形,該房產也不能執行:
該規定第二十九條:“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所購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