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法院能拍賣嗎

導讀: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被執行人在共同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由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配偶間協商。屬于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但被執行人配偶單獨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可直接視為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但執行機構已查明該財產為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歸被執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執行機構應從合理保護被執行人配偶合法權益出發,作出適當的財產權屬判斷,在執行高某財產時,不能凍結其全部存款,即使高某名下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至少50%是歸高某所有的。那么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法院能拍賣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可以拍賣擔保人夫妻共同財產嗎
1、可以向法院申請拍賣擔保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想要申請執行擔保人夫妻共同財產,首先應當對擔保人提起析產訴訟。法律規定,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擔保人夫妻共同財產擔保執行有哪些規定
1、屬于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但被執行人配偶單獨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可直接視為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個人債務案件中,執行機構僅能執行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被執行人在共同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由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配偶間協商。
2、個人債務案件中,執行機構僅能執行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屬于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但被執行人配偶單獨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可直接視為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4條的規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措施并通知被執行人配偶。被執行人在共同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由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配偶間協商;協商不成的,由被執行人配偶提起析產訴訟或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確定。
3、財產份額確定后,應對屬于被執行人配偶份額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但根據《民法典》關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則,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該財產是在被執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情況下,執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但執行機構已查明該財產為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歸被執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執行機構應從合理保護被執行人配偶合法權益出發,作出適當的財產權屬判斷,在執行高某財產時,不能凍結其全部存款,即使高某名下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至少50%是歸高某所有的。
三、擔保人夫妻一方簽字合同有效嗎
擔保人夫妻一方簽字合同有效嗎
如果一方以夫妻名義擔保另一方不知情應該無效。理由是擔保行為可以認定為對夫妻共同財產所作的處分這種處分并非為日常生活所需而做出此外擔保往往數額不菲一旦承擔擔保責任就屬于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的重大處分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一方非因日常生活所需對共同財產做出的重大處理沒有經過對方同意的為無效行為。
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擔保人的法律資格
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保證合同
擔保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并經國務院批準后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有關擔保人夫妻一方簽字對于合同效力的影響了。不得不說的是合同在簽訂的時一定需要進行一定的擔保的情況下一定要經過夫妻雙方的何意避免日后糾紛。大家還有什么不懂的話可以來網進行法律咨詢哦。
四、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案情經過
原告龍某是廈門袋品廠的負責人第一被告是鄭某廈門一食品公司原總經理第二被告是陳某系鄭某之妻雙方已于2005年10月23日離婚 2000年10月1日、10月11日食品公司向原告分別借款10萬元、5萬元在借條中鄭某簽字表明屆時未還款由其承擔保證責任。后來食品公司的投資人回到境外境外地址不詳無法送迭法律文書原告在經過多次起訴、撤訴之后于2005年10月20日向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鄭某、陳某償還欠款15萬元。一審法院判決確認了鄭某的擔保責任認為陳某與鄭某依法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承擔本案債務。宣判后陳某不服向廈門中院提起上訴。廈門中院認為鄭某基于保證關系承擔的債務是擔保債務其所保證的債務人為食品公司該保證行為是為了食品公司的利益而作出并非為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的需要夫妻以其特定的人身關系和主債務密切相關該保證行為并未經過其配偶陳某同意因此基于特定的人身關系信用保證其法律后果依法不得涉及第三方陳某的利益故該保證之債不應當認定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
試問,一審法院的處理正確還是二審法院的處理正確
律師解答
夫妻一方承擔的債務另一方配偶是否應當承擔共同清償責任評判事實主要應關注兩個方面,一是債務的發生是否為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另一方配偶是否事先同意或者事后予以追認二是債務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另一方配偶所共享即債務讓另一方配偶本人獲益也包括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因該債務而致使其未成年子女獲益等。具體到本案必須注意到四個重要事實,首先主債務的發生是被告鄭某在原食品公司任總經理時的職務行為的結果是該公司的法人債務與鄭某的家庭無任何關聯自然也與陳某無關。其次鄭某擔保主債務的行為是為了其所在公司的利益而實施的不是為了其家庭利益而實施的。其三鄭某決定擔保該債務之前沒有征得陳某的同意陳某事后也沒有追認。其四無論是主觀上還是客觀上鄭某、陳某及其所在家庭都沒有從該項債務中獲益而且也不存在從該債務中獲益的可能性。由此強制陳某與鄭某共同承擔該債務清償責任沒有事實依據。
擔保合同是從合同通常情況下具有無償性因擔保合同受益的則屬于例外要證明擔保人因擔保合同受益的舉證責任應為債權人而不是擔保人承擔。龍某未能舉證證明鄭某的擔保行為是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需要或者夫妻、家庭從該擔保行為中受益。并且龍某也未能舉證證明陳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鄭某的擔保行為并且認可此種擔保行為。所以鄭某的擔保行為不屬于家事代理而是屬于陳某的個人行為。
強制陳某共同承擔清償責任無法律依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這說明鄭某未經陳某同意不能代表陳某作出重大財產負擔行為否則一切后果應由其本人承擔。不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陳某無共同償還的法定責任。陳某因未曾約定與丈夫共擔該債務而無約定清償責任。
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人格能夠以其獨立的人格從事與婚姻無關的活動夫妻一方對外擔保兩人的個人信用也不能劃等號不能說認可了夫的信用也就認可了妻的信用更不可以說夫和妻的信用必然存在連帶關系。現行法律并沒有規定夫妻一方為他人提供擔保配偶也要承擔擔保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