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夫妻個人債務拍賣共同財產

導讀: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那么如何避免夫妻個人債務拍賣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如何避免夫妻個人債務拍賣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如何避免夫妻個人債務拍賣共同財產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夫妻個人債務由個人財產償還,如果個人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會執行共同財產中屬于債務人個人的部分,在避免執行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用個人財產購買共同財產中屬于對方的部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該條界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明確了償還的責任――應當共同償還;償還的方式――用共同財產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用各自所有的財產清償,各自應清償的數額應由離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清償共同債務,一般應遵循下列原則:
1、平等原則。《民法典》規定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共同債務共同清償,還規定了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由此,夫妻共同債務,雙方也有平等的清償權,在與債權人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可由夫妻雙方約定各自的責任和清償日期,也可約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償,而后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清償一方向另一方追討。
2、協商一致的原則。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雙方應從各自的實際承擔能力和經濟來源出發,協商一致解決,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擔。如果協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
3、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原則。
4、向婦女或經濟來源困難的一方傾斜的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