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能為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嗎?

導讀:
我們知道夫妻共同財產滿足以上擔保抵押物應具備的兩個條件,所以夫妻共同財產擔保是可行的。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1980年《婚姻法》采用的夫妻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不僅規定婚后所得財產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而且由夫妻雙方共同管理、受益和處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后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財產。那么夫妻共同財產能為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們知道夫妻共同財產滿足以上擔保抵押物應具備的兩個條件,所以夫妻共同財產擔保是可行的。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1980年《婚姻法》采用的夫妻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不僅規定婚后所得財產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而且由夫妻雙方共同管理、受益和處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后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財產。關于夫妻共同財產能為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們都知道結婚之后,就要劃分什么是婚前財產什么是婚后財產,但個人的債務償還又有另外一套規定。那么,可以用夫妻共同財產能為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嗎?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
夫妻共同財產擔保可行嗎?
擔保,是指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為保障其債權實現的,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合同。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作為擔保的抵押物其財產應具備兩個要求:
1、具有變賣價值,沒有交換價值的物不能作為抵押物;
2、是可以流通轉讓的物,不是獨立物不能作為抵押物,法律限制流通的財產也不能作抵押物。
我們知道夫妻共同財產滿足以上擔保抵押物應具備的兩個條件,所以夫妻共同財產擔保是可行的。
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1980年《婚姻法》采用的夫妻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不僅規定婚后所得財產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而且由夫妻雙方共同管理、受益和處分。這在當時確實起到了保障婚姻家庭制度的穩定和維護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利益的積極作用,但與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注重個人權利的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存在矛盾。現行《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作了新規定,第17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受益;
(三)知識產權的受益;
(四)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18條明確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后個人財產。所謂婚后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