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償還個人債務嗎?

導讀:
個人債務是不可以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于個人債務是一方單獨承擔的,另一方是可以拒絕承擔的,所以不可以用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償還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財產份額確定后,對屬于被執行人配偶份額裁定解除控制措施。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那么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償還個人債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個人債務是不可以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于個人債務是一方單獨承擔的,另一方是可以拒絕承擔的,所以不可以用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償還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財產份額確定后,對屬于被執行人配偶份額裁定解除控制措施。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償還個人債務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個人債務是不可以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于個人債務是一方單獨承擔的,另一方是可以拒絕承擔的,所以不可以用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償還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下面請看詳細介紹:
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可以嗎
1、夫妻個人的債務可以用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償還債務的依據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一方作為被執行人,財產通常呈現三種形態:
1、直接由被執行人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
2、由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記在其名義下;
3、屬于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但被執行人配偶單獨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4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結合《婚姻法》、《物權法》等,可知被執行人在共同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由其與被執行人配偶協商,且須申請執行人認可;協商不成的,由被執行人配偶提起析產訴訟或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確定。財產份額確定后,對屬于被執行人配偶份額裁定解除控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對于夫妻離婚時的債務,應當根據舉證的方式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是不可以分割處理的,只能由產生債務的一方進行認定,但如果可以提供是屬于夫妻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那么則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共同償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