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一方婚前債務

導讀:
我國婚姻法并未對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婚前個人債務如何處理作出規定,這是法律的疏漏,但通過對婚姻法第四十條的當然解釋,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法國及我國臺灣地區對以夫妻共同財產償付個人債務的補償原則作了明確的規定,《法國民法典》第1412條:“如以共同財產償付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該方應對共同財產給予補償。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于婚姻關系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那么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一方婚前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婚姻法并未對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婚前個人債務如何處理作出規定,這是法律的疏漏,但通過對婚姻法第四十條的當然解釋,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法國及我國臺灣地區對以夫妻共同財產償付個人債務的補償原則作了明確的規定,《法國民法典》第1412條:“如以共同財產償付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該方應對共同財產給予補償。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于婚姻關系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一方婚前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負的個人債務,如沒有另一方在婚后向債權人做出承諾,即不會在原債務人的配偶與債權人之間產生意定之債,債權人也無法律上的根據和理由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
2、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一方婚前個人債務,對夫妻中另一方的財產造成了損害。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財產為共同所有,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一方婚前個人債務,勢必對夫妻共同財產造成一定的減損,此時雙方的共同財產雖不能分割,但顯然對于夫妻一方潛在的財產份額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
我國婚姻法并未對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婚前個人債務如何處理作出規定,這是法律的疏漏,但通過對婚姻法第四十條的當然解釋,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在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的情況下,為家庭付出較少義務的一方,離婚時尚且應向對方給付一定的補償。“舉輕以明重”,那么在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情況下,因個人利益而使共同財產減損的一方,當然更應向對方予以補償。
法國及我國臺灣地區對以夫妻共同財產償付個人債務的補償原則作了明確的規定,《法國民法典》第1412條:“如以共同財產償付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該方應對共同財產給予補償。”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2002年修正)第1023條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于婚姻關系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第1030-2條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后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系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于法定財產制關系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后財產或婚姻關系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法國及我國臺灣地區對此問題的立法所體現的價值取向值得借鑒。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并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么這筆稿費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