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對外擔保債務屬于共同債務嗎?

導讀:
夫妻對外擔保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或者事后經另一方追認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如果債權人直接找保證人追償的,保證人可以拒絕,并要求其先實現債務人的抵押車還款。夫妻共同擔保的債務屬于共同債務,需要雙方進行償還,根據物的擔保的不同,可以分為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和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一、夫妻對外擔保債務屬于共同債務嗎?
夫妻對外擔保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或者事后經另一方追認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配偶對外的擔保債務,如果是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有物保也有人保,擔保人怎么承擔責任
實踐中根據物的擔保的不同可以分為如下兩種情況:
1、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
舉個實在的例子,債務人為借錢將車子抵押了的,那么在還款期限過后還沒還錢的,那么需要先將車子拍賣實現價值還款,接著再找保證人還款。
如果債權人直接找保證人追償的,保證人可以拒絕,并要求其先實現債務人的抵押車還款。
2、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
在保證合同,發現物的擔保是其他人提供的話,那么債權人追償時,即可以先找保證人還款。
所以,在實際中很多保證合同會有物保又有人保,這個時候保證人即要注意這些抵押物是誰拿的。
其實,有些債務人是先找到擔保人,債權人要求繼續提供擔保后,才將其他財產作為拿來抵押,所以導致在債權人追償時,債務人要求按提供擔保的順序進行,即先找保證人還款,其實這違反法律規定,保證人同樣可以拒絕。
夫妻共同擔保的債務屬于共同債務,需要雙方進行償還,根據物的擔保的不同,可以分為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和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