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貸款買的房,離婚時法院判房子不屬于共同財產

導讀:
婚前貸款買的房,離婚時法院判房子不屬于共同財產2010年初,小媚、大光經人介紹相識,仨月就登記結了婚。法院在一審時查明,大光在結婚前,貸款買了套房,房產證上寫的是大光的名字。在小媚提出離婚時,這房子的貸款還沒還清,由銀行保留房屋所有權,這套房子不屬于大光和小媚的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小媚要求將這房子轉到兒子小光的名下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倆人結婚后共同還貸的錢還有房子相應的增值,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離婚時由他對她進行補償。在財產分割時,法官仍能判這房子歸大牛。那么婚前貸款買的房,離婚時法院判房子不屬于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貸款買的房,離婚時法院判房子不屬于共同財產2010年初,小媚、大光經人介紹相識,仨月就登記結了婚。法院在一審時查明,大光在結婚前,貸款買了套房,房產證上寫的是大光的名字。在小媚提出離婚時,這房子的貸款還沒還清,由銀行保留房屋所有權,這套房子不屬于大光和小媚的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小媚要求將這房子轉到兒子小光的名下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倆人結婚后共同還貸的錢還有房子相應的增值,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離婚時由他對她進行補償。在財產分割時,法官仍能判這房子歸大牛。關于婚前貸款買的房,離婚時法院判房子不屬于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婚買房,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只寫他,她也出了錢,萬一之后鬧糾紛,咋弄?小夫妻,倆名字都寫上,是不是讓人覺得這還沒怎么著,就彼此不信任了?這結婚買房,房產證上有沒有你的名字真的有那么重要嗎?
【案例】
婚前貸款買的房,離婚時法院判房子不屬于共同財產
2010年初,小媚、大光經人介紹相識,仨月就登記結了婚。2011年10月,小媚生下了兒子小光。兒子還不到兩歲,小媚就把大光告上了法庭,要求離婚。
法院在一審時查明,大光在結婚前,貸款買了套房,房產證上寫的是大光的名字。在小媚提出離婚時,這房子的貸款還沒還清,由銀行保留房屋所有權,這套房子不屬于大光和小媚的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小媚要求將這房子轉到兒子小光的名下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大場景:
當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時
情景1:他結婚前全款買了套房,這房子是他的?
答案:必須的!
解答:根據新《婚姻法》規定,他婚前全款買的房屬于他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后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萬一他結婚了,夫妻感情不和出現離婚,這套房子也仍屬于他一個人。
情景2:結婚前,他貸款買了套房。這房子還是他的?
答案:那可不一定。
解答: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咱通俗點說就是,結婚前他買了房,房產證上寫的是他一個人的名字。結婚后,他和她一起生活,賺的錢擱一起吃吃喝喝用用加還貸。如果有一天,倆人掰了,這房子咋分,倆人可以自己商量。
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這房子歸他,還沒還完的那些貸款就成了他的個人債務。倆人結婚后共同還貸的錢還有房子相應的增值,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離婚時由他對她進行補償。
情景3:婚后他爸媽全款買了套房,登記在了他名下。這房子肯定是他的?
答案:是的。
解答: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也就是說,這房子還是他的哦!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咋說,都是連墻角都分不到。
大場景:
房產證上寫著兩人的名字
情景1:這房子是他全款買的,這房子歸他倆?
答案:不一定!
解答:“舉個栗子”,大牛和小妞在結婚后全款買了套房子,房產證上寫了兩個人的名。但一旦他倆因離婚鬧上法庭,如果說小妞沒有證據能證明她買這房子時出了錢,這房產證上就算是有她的名字也是白搭的。在財產分割時,法官仍能判這房子歸大牛。
情景2:倆人一起貸款買的房子,是他倆的?
答案:是的。
解答:如果這房子是他婚前貸款買的,婚后又加上了她的名字,那婚后這房子增值的部分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如果這房子是倆人結婚后湊了首付,一起貸款買的,那自然也是共同財產,歸倆人了。
情景3:這房子是他父母出錢買的,但寫了他倆的名字,這房子是他倆的?
答案:如果沒有“借條”,這房子就是他倆的。
解答:如果這個情景是真的,那么這房子將被認定為他倆的共有財產。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也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的,歸雙方共有,即便是他倆鬧離婚,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
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怎么辦?
答案:先析產再分割
解答:“舉個栗子”,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
這樣的情況,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為第三人,而是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或者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各種過戶成本哪種最合算
當然房產證上都寫父母的名字,那又會面臨另外一個問題:未來過戶的成本。這個問題幾乎每個家庭或早或晚都會遇到。據了解,房產過戶分贈與、買賣、繼承幾種方式,究竟哪種最便捷,哪種最省錢?
繼承法
主要費用:繼承權公證費。按照繼承人所繼承的房地產的評估價的1%來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這種方法的優點是稅費最低。繼承的房產沒有營業稅、個稅和契稅。繼承人憑遺囑辦理繼承權公證,憑繼承權公證書到房管局轉名即可。
但缺點也顯而易見:手續繁多跑死人。繼承房產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第一是證明自己有繼承房產的法律資格,或是法定繼承人,或是遺囑指定繼承人。所謂法定繼承即法律規定的遺產繼承人;遺囑繼承必須是遺產人逝世前曾做過公證的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第二,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
第三,因遺產是所有繼承人的共同財產,房產的分割協議,需要每個繼承人同意并簽字方可生效。
從上述規定可見,采用繼承法過戶房產,繼承人需要辦出各種證明,期間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贈與法
主要費用:個稅+契稅+公證費。直系親屬贈與免個稅;非直系親屬贈與視同買賣,需要支付個稅,即房產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產證滿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此外還有契稅3%和公證費1%。
需要提醒的是,以繼承法和贈與法過戶房產,繼承人或受贈人日后賣出此房時,如房產證年滿5年且是唯一住房,可免征個稅。否則,將計征20%個稅。
買賣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