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木家具合同履行糾紛案

導讀:
2004年周女士與北京某硬木家具有限公司簽訂了14.8萬元的紅木家具買賣合同,三年后周女士起訴要求公司履行合同。由于時隔三年,紅木家具價格大漲,某公司以周女士違約在先為由,拒絕繼續履行合同。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合同的履行必須有履行期限。周女士訂購的香枝木家具是極為貴重的家具,周女士在訂立合同后三年的時間內未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公司履行交付義務,已經大大超過合同履行的合理期限。因此,法院認為,周女士未在合理期限內向公司積極主張權利,而公司亦未能積極向對方要求履行義務,雙方對于合同的解除均存在過錯。那么紅木家具合同履行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4年周女士與北京某硬木家具有限公司簽訂了14.8萬元的紅木家具買賣合同,三年后周女士起訴要求公司履行合同。由于時隔三年,紅木家具價格大漲,某公司以周女士違約在先為由,拒絕繼續履行合同。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合同的履行必須有履行期限。周女士訂購的香枝木家具是極為貴重的家具,周女士在訂立合同后三年的時間內未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公司履行交付義務,已經大大超過合同履行的合理期限。因此,法院認為,周女士未在合理期限內向公司積極主張權利,而公司亦未能積極向對方要求履行義務,雙方對于合同的解除均存在過錯。關于紅木家具合同履行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4年周女士與北京某硬木家具有限公司簽訂了14.8萬元的紅木家具買賣合同,三年后周女士起訴要求公司履行合同。由于時隔三年,紅木家具價格大漲,某公司以周女士違約在先為由,拒絕繼續履行合同。為此,雙方訴至法院。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以周女士未在合理期限內向某公司積極主張權利,而某公司亦未能積極向對方要求履行義務,雙方對于合同的解除均存在過錯為由,最終判令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由某公司退還周女士1.95萬元定金。
2004年7月和9月,周女士先后兩次與北京某硬木家具有限公司簽訂《家具買賣合同》,購買該公司定做的香枝木羅漢床、寫字臺等家具,貨款價格共計14.8萬元。周女士為此支付定金1.95萬元。雙方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交貨方式為送貨上門,并約定了送貨地點,付款方式為先付定金,貨到驗收后支付余款。但雙方未對具體交貨時間進行約定。
周女士認為,其曾經多次要求公司按合同約定交付家具,但均遭拒絕,遂要求公司按照2004年訂立的《家具買賣合同》向其交付上述家具,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
某公司則稱,其公司與周女士簽訂《家具買賣合同》,周女士所訂家具為看樣品定做,定做完成后,自訂立合同后長達三年的時間里,其公司多次電話與周女士聯系,通知為其送貨,但周女士均稱貨款未準備好,故其公司只得將上述家具另行銷售。同時,某公司提出反訴,認為是周女士違約在先,拒不履行合同義務,故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家具買賣合同》。
對此,周女士則表示某公司一直未通知其交貨備款,且其有交齊貨款的能力,不同意解除買賣合同。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合同的履行必須有履行期限。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加以明確,則應當由人民法院根據交易習慣、行業慣例加以確定。在這起案件中,周女士與公司簽訂的《家具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在該合同中,雙方對于履行期限未進行約定。因此,應當結合家具買賣的行業慣例加以確定。法律規定,周女士作為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公司履行交貨義務,但應在合理的期限內主張。周女士訂購的香枝木家具是極為貴重的家具,周女士在訂立合同后三年的時間內未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公司履行交付義務,已經大大超過合同履行的合理期限。因此,法院認為,周女士未在合理期限內向公司積極主張權利,而公司亦未能積極向對方要求履行義務,雙方對于合同的解除均存在過錯。故最終判令某公司應向周女士返還定金1.95萬元,并解除雙方訂立的價值14.8萬元的《家具買賣合同》。[p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