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重誠信 明知事故就當賠

導讀:
7月28日,江西省吉水縣法院宣判一起因未通知保險事故發生及未核定事故損失而拒絕保險賠付的保險合同糾紛案,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賠償原告中鐵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吉水贛江大橋項目部損失273620.3元。吉水贛江大橋主體工程分為A B兩標段,原告承建其中A標段工程后,向被告投保了大橋工程一切險,并繳納保費6萬元,被告也簽發了保單。在保險責任期間,贛江吉水水段共發生7次洪水災害,給原告承建的大橋工程造成巨大損失。對其中的前5次洪災損失,原被告經協商確定由被告賠付原告20萬元,此款被告已支付10萬元。那么合同履行重誠信。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7月28日,江西省吉水縣法院宣判一起因未通知保險事故發生及未核定事故損失而拒絕保險賠付的保險合同糾紛案,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賠償原告中鐵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吉水贛江大橋項目部損失273620.3元。吉水贛江大橋主體工程分為A B兩標段,原告承建其中A標段工程后,向被告投保了大橋工程一切險,并繳納保費6萬元,被告也簽發了保單。在保險責任期間,贛江吉水水段共發生7次洪水災害,給原告承建的大橋工程造成巨大損失。對其中的前5次洪災損失,原被告經協商確定由被告賠付原告20萬元,此款被告已支付10萬元。關于合同履行重誠信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7月28日,江西省吉水縣法院宣判一起因未通知保險事故發生及未核定事故損失而拒絕保險賠付的保險合同糾紛案,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賠償原告中鐵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吉水贛江大橋項目部損失273620.3元。
吉水贛江大橋主體工程分為A B兩標段,原告承建其中A標段工程后,向被告投保了大橋工程一切險,并繳納保費6萬元,被告也簽發了保單。在保險責任期間,贛江吉水水段共發生7次洪水災害,給原告承建的大橋工程造成巨大損失。對其中的前5次洪災損失,原被告經協商確定由被告賠付原告20萬元,此款被告已支付10萬元。2002年10月30日至11月2日,贛江發生保險責任期間的第6次洪水,被告接到原告通知后,于10月31日到大橋工地檢查,但對原告申報的損失既沒有及時作出核定,也未拒絕賠償。2003年5月16日至18日,贛江發生保險期內第7次洪水,此次事故原告未通知被告,但被告在洪峰到達大橋工地之前已到大橋施工現場檢查,并于洪峰到達前11小時向原告送達了《危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因時間緊迫,該事故仍造成不小的損失。洪水過后,被告也到水災現場,但未核定洪災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