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要求旅行社繼續履行合同

導讀:
原告提出:1、要求就合同未履行部分繼續履行合同;2、要求賠償違約金。被告同意并表示“部分接受游客意見”。對此,原告認為:根據《合同法》一百一十條規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所謂繼續履行,就是原合同的延伸,當然的不能低于原合同的標準。應此,繼續履行合同的時間,仍然應由原告方根據其自身情況來決定,原告可以提前若干日將所選擇的日期告知被告。那么游客要求旅行社繼續履行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提出:1、要求就合同未履行部分繼續履行合同;2、要求賠償違約金。被告同意并表示“部分接受游客意見”。對此,原告認為:根據《合同法》一百一十條規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所謂繼續履行,就是原合同的延伸,當然的不能低于原合同的標準。應此,繼續履行合同的時間,仍然應由原告方根據其自身情況來決定,原告可以提前若干日將所選擇的日期告知被告。關于游客要求旅行社繼續履行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7年4月23日,原告馬騁與被告上海春秋黃浦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秋旅行社”)簽定了云臺山/洛陽/鄭州/開封旅游(五天四夜游)的協議條款。雙方約定2007年5月3日—5月7日,原告馬騁攜原告馬嘉霖購買并參加被告所銷售的旅游服務(〈春航〉“陽光價格”云臺山/洛陽/鄭州/開封前年古都之旅三星雙飛5日),線路及主要瀏覽景點為龍門石窟、白居易墓園、香山寺、“天子駕六”車馬坑、白馬寺、少林寺、塔林、云臺山風景名勝區(含進山環保車)、開封府、宋都御街、龍亭。其他相應標準包括:飛機往返,空調旅游車(散客不滿10人,機場至市區往返以民航大巴接送);供4早7正,50元/人(D2—D5午餐);三星級酒店雙人標準房一間,宿4晚;景點第一門票,唐三彩工藝品店(30分鐘)、土特產商店(30分鐘)購物點二處;地陪講解服務。
5月3日—5月7日,原告馬騁攜原告馬嘉霖參加了上述的旅游(團號:XKL070503CF1),期間,由于導游帶團不規范,在不存在任何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擅自減少合同景點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園,增加合同外購物點牡丹宮。這明顯違反了合同約定中相關的備注條款(1、此行程景點可能互換,但不減少或更改景點。3、如遇不可抗因素造成景點無法游覽或無法按時游覽,本社只負責退門票差額,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侵犯了原告的相關權益。
為此,原告馬騁于5月8日至被告處投訴,被告進行核實了解后認為情況屬實。原、被告于5月8日在上海市旅游質量監督所簽定旅游投訴中止調解書。原告提出:1、要求就合同未履行部分繼續履行合同;2、要求賠償違約金。被告同意并表示“部分接受游客意見”。市質監所調解意見:“支持游客方提出的解決方案,但具體實施方案需當事人雙方協商。” 原、被告在5月9日、10日、12日分別四次通過電話溝通。被告就此提出了處理方案并告知原告。
原被告雙方就合同繼續履行的時間,方式等存在分歧,被告堅持具體安排由其決定。
對此,原告認為:根據《合同法》一百一十條規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所謂繼續履行,就是原合同的延伸,當然的不能低于原合同的標準。原告之所以與被告簽訂旅行協議,約定在五一黃金周旅行,正是考慮到自身實際情況,做出的合理時間安排。應此,繼續履行合同的時間,仍然應由原告方根據其自身情況來決定,原告可以提前若干日將所選擇的日期告知被告。同理,在繼續履行合同中,被告方仍然應該按照原合同的標準,給原告提供相應的服務,其中合理發生的費用,包括餐飲,交通,住宿費用等,也應由被告方承擔,如被告方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形,原告方將通過其他旅行社來完成合同中尚未履行部分,發生的費用應由被告承擔。
因此,原告訴求:
1、要求被告于原告選擇的國家法定長假期間(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春節假期)按照原合同標準繼續履行2007年4月2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關于云臺山/洛陽/鄭州/開封旅游(五天四夜游)的協議條款中被告尚未履行部分,因此發生的交通、餐飲、住宿等費用也由被告負擔。
2、要求被告安排接送原告往返的飛機早上不得早于早上8點,晚上不得晚于晚上10點,進入景點時間不得早于早上9點,不得晚于下午3點,并在景點中有合理時間的逗留。
3、若由于被告方面原因無法繼續履行條款,由被告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支付原告通過其他旅行社進行合同中未完成部分而發生的所有費用,暫定為人民幣4,000元。
4、要求被告承擔本案原告律師代理費共計人民幣4,000元;
5、要求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受理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