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變更不影響抵押效力

導讀:
借款到期后,馬某只歸還本息5萬元,截至2015年2月,馬某尚欠該銀行借款本息46萬余元。銀行要求馬某償還借款本息,并拍賣、變賣抵押物房屋優先受償。銀行與馬某于2013年8月到房產部門辦理了抵押物登記,盡管登記時抵押合同擔保的主債權是30萬元的借款,但該借款合同未履行,同年9月雙方簽訂40萬元的借款合同,并約定原抵押一同生效,合同當事人還是原來的當事人,擔保的主債權還是借款,性質未發生變化,抵押合同擔保的主債權是存在的,同時并未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實際上是對抵押合同擔保的主債權進行變更,這種變更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而抵押合同仍然有效。那么主合同變更不影響抵押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款到期后,馬某只歸還本息5萬元,截至2015年2月,馬某尚欠該銀行借款本息46萬余元。銀行要求馬某償還借款本息,并拍賣、變賣抵押物房屋優先受償。銀行與馬某于2013年8月到房產部門辦理了抵押物登記,盡管登記時抵押合同擔保的主債權是30萬元的借款,但該借款合同未履行,同年9月雙方簽訂40萬元的借款合同,并約定原抵押一同生效,合同當事人還是原來的當事人,擔保的主債權還是借款,性質未發生變化,抵押合同擔保的主債權是存在的,同時并未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實際上是對抵押合同擔保的主債權進行變更,這種變更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而抵押合同仍然有效。關于主合同變更不影響抵押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2013年8月,馬某因承包一娛樂場所,以自有一套住房作為抵押擔保,向某銀行申請借款人民幣3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擔保合同》各一份,并到房產部門辦理了抵押物登記。借款合同約定:馬某向該銀行借款人民幣30萬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8月,借款利率為月息7.26‰。后因故該筆借款未發放。
2013年9月,馬某又與該銀行再次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及《個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各一份,約定借款金額為人民幣40萬元,借款用途為購房,月利率為8.58‰,借款期限至2014年9月,并約定原抵押合同一同生效。但雙方沒有重新辦理抵押物登記。借款到期后,馬某只歸還本息5萬元,截至2015年2月,馬某尚欠該銀行借款本息46萬余元。銀行要求馬某償還借款本息,并拍賣、變賣抵押物房屋優先受償。
銀行與馬某于2013年8月到房產部門辦理了抵押物登記,盡管登記時抵押合同擔保的主債權是30萬元的借款,但該借款合同未履行,同年9月雙方簽訂40萬元的借款合同,并約定原抵押一同生效,合同當事人還是原來的當事人,擔保的主債權還是借款,性質未發生變化,抵押合同擔保的主債權是存在的,同時并未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實際上是對抵押合同擔保的主債權進行變更,這種變更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而抵押合同仍然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