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立與合并后的勞動合同變更

導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企業分立或合并前的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應由分立或合并后的單位享有或承擔。企業的分立或合并屬于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依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原勞動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調整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那么企業分立與合并后的勞動合同變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企業分立或合并前的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應由分立或合并后的單位享有或承擔。企業的分立或合并屬于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依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原勞動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調整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關于企業分立與合并后的勞動合同變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業分立是指一個企業分立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企業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聯合組成一個企業或一個企業兼并另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企業分立或合并前的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應由分立或合并后的單位享有或承擔。
企業的分立或合并屬于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依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原勞動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調整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