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變更住所怎么履行的

導讀:
當事人變更住所,往往涉及到合同的履行地點等問題。債權人不及時向債務人通知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造成債務人履行債務發(fā)生困難的,債務人有權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因此產(chǎn)生的后果由債權人承擔,而非由債務人承擔。所謂中止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時暫時推遲履行合同債務。那么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變更住所怎么履行的。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變更住所,往往涉及到合同的履行地點等問題。債權人不及時向債務人通知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造成債務人履行債務發(fā)生困難的,債務人有權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因此產(chǎn)生的后果由債權人承擔,而非由債務人承擔。所謂中止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時暫時推遲履行合同債務。關于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變更住所怎么履行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變更住所怎么履行的
所謂變更住所,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改變了合同規(guī)定的當事人住所,由一地遷移到另一地。當事人變更住所,往往涉及到合同的履行地點等問題。
無論是當事人分立、合并還是變更住所,都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說,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履行合同,而不得以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為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也不影響合同的履行,只要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一方的當事人及時通知對方即可。
在作為債權人的當事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的情況下,該當事人有義務將此情況通知債務人。屬于分立或者合并情形的,債權人通知的內容應包括成立的新單位名稱、地址以及債權債務分配的情況等有關合同履行所必需的事項。如果債權人不通知這些事項,債務人就難以正確履行義務。
債權人不及時向債務人通知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造成債務人履行債務發(fā)生困難的,債務人有權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因此產(chǎn)生的后果由債權人承擔,而非由債務人承擔。所謂中止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時暫時推遲履行合同債務。中止履行只是暫時不履行合同,而不是終止合同關系、永久地不履行;待弄清楚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的情況后,債務人應當恢復履行,但是,也不應當讓債務人無限期地處于等待履行的狀態(tài),這對債務人不利,所以,在中止履行一定的合理期限后,仍無法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依法向法定的提存機關提存,以終止合同關系(有關提存的內容,詳見本書“合同的終止”一章相應問題,這里不再重復)。
需要指出的是,因債權人合并分立或變更住所而增加履行費用的,增加部分應由債權人負擔。
所謂分立,一般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訂立合同后、履行前,在被撤銷的基礎上,成立一個或數(shù)個新的單位。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的分立要引起合同債權債務移轉,即被撤銷單位的合同債權債務移轉給新的單位承擔。單位訂立合同后分立的,一般情況下,由分立的單位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在分立為幾個新單位的情況下,若債權人和債務人特別約定合同的債權或者債務分別由各個新單位按份承受,或者由一個或者部分新單位承受的,應當按照該約定承擔原合同債權和債務;合同的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上述特別約定的,則由分立的各個單位承受連帶債權和債務。
所謂合并,一般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合同后,與其他單位合并在一起成立一個新的單位。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單位合并時要引起合同債權債務移轉,即單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