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因債權人原因致債務履行困難時的處理有什么規定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條因債權人原因致債務履行困難時的處理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此外債務人應提交有關債務證據以證明提存申請載明的提存物確系其所負債務的標的物并還應提交有關債權人遲延或者無法向債權人清償的相關證據。對于債務人提交的提存申請及有關證據提存機關應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應予提存。對債務人的提存請求經審查符合提存條件的債務人應向提存機關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標的物提存機關應予接受并進行妥善保管。各國及各地區立法通常規定由債務人通知債權人。那么民法典的因債權人原因致債務履行困難時的處理有什么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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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因債權人原因致債務履行困難時的處理有什么規定
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九條因債權人原因致債務履行困難時的處理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二、提存的程序
1、債務人應向清償地提存機關提交提存申請。該申請應載明提存的原因標的物及其種類、數量標的物受領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誰為受領人的理由等基本內容。此外債務人應提交有關債務證據以證明提存申請載明的提存物確系其所負債務的標的物并還應提交有關債權人遲延或者無法向債權人清償的相關證據。對于債務人提交的提存申請及有關證據提存機關應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應予提存。
2、債務人提交提存物。對債務人的提存請求經審查符合提存條件的債務人應向提存機關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標的物提存機關應予接受并進行妥善保管。
3、提存機關授予債務人提存證書。提存機關在收取提存申請及提存物后應向債務人授予提存證書。提存證書與清償受領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債權人受領提存物。在提存時債務人應附具提存通知書。在提存后應將提存通知書送達債權人。至于通知的義務應由誰承擔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規定。各國及各地區立法通常規定由債務人通知債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