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權有哪些限制

導讀:
但是,由于承攬合同是一種與人身有密切關聯的特殊合同,《合同法》第268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對此,合同法沒有任何具體規定。從國外立法看,許多國家或地區的民法典雖在賦予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權的同時,對這種解除權的行使作了必要的限制。從定作人行使解除權的目的看,是為了中止合同的繼續履行。如果承攬人已經完成加工承攬工作,即使工作成果尚未交付,定作人也必須接受工作成果,不應行使解除權。因此,對定作人行使隨時解除權應有時間的限制,即定作人只有在承攬人未完成工作前才能行使隨時解除權。那么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權有哪些限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由于承攬合同是一種與人身有密切關聯的特殊合同,《合同法》第268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對此,合同法沒有任何具體規定。從國外立法看,許多國家或地區的民法典雖在賦予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權的同時,對這種解除權的行使作了必要的限制。從定作人行使解除權的目的看,是為了中止合同的繼續履行。如果承攬人已經完成加工承攬工作,即使工作成果尚未交付,定作人也必須接受工作成果,不應行使解除權。因此,對定作人行使隨時解除權應有時間的限制,即定作人只有在承攬人未完成工作前才能行使隨時解除權。關于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權有哪些限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照合同一般原理,合同一經訂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能擅自變更或者解除。但是,由于承攬合同是一種與人身有密切關聯的特殊合同,《合同法》第268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這體現了承攬合同與一般合同的區別,是合同法確立的一項新制度,符合了現代民法的立法潮流。
定作人行使對承攬合同的任意解除權,是否就是沒有限制的解除權呢?對此,合同法沒有任何具體規定。實踐中存在兩種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不應予以限制;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予以限制。
從國外立法看,許多國家或地區的民法典雖在賦予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權的同時,對這種解除權的行使作了必要的限制。
我們認為,從承攬合同的目的以及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立法例看,應當對定作人隨時解除權的行使進行必要的限制。從定作人行使解除權的目的看,是為了中止合同的繼續履行。如果承攬人已經完成加工承攬工作,即使工作成果尚未交付,定作人也必須接受工作成果,不應行使解除權。因此,對定作人行使隨時解除權應有時間的限制,即定作人只有在承攬人未完成工作前才能行使隨時解除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