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醒:辭職!注意這些才不會吃虧

導讀:
如果員工遞交的是辭職報告卻又載明請批準或辭職申請書,用人單位當然有權不予批準。同時,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約定限制員工任意解除權的行使。2員工違法離職《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律師提醒:辭職!注意這些才不會吃虧。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員工遞交的是辭職報告卻又載明請批準或辭職申請書,用人單位當然有權不予批準。同時,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約定限制員工任意解除權的行使。2員工違法離職《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律師提醒:辭職!注意這些才不會吃虧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員工辭職,是職場中很常見的現象,因員工辭職而發生糾紛的情況也非常普遍,那員工辭職要注意哪些事宜才能順利辭職呢?針對這個問題,徐世元律師給出了專業的法律提醒,讓我們一起來來看看吧!
經常有當事人咨詢,“我辭工老板同意了,后又不承認了怎么辦?或者干脆老板不同意”,“我辭工后,公司不給我一次性結清工資怎么辦?”現我給你講講員工辭職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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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37、38條對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進行了明確規定,我總結如下:
1、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注意:這沒有形式要求,口頭、書面形式均可,但為了保留證據,建議采取書面形式);
2、非試用期內,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即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通知時間上的要求和限制(實踐操作中,我主張以書面形式通知為妥);
4、勞動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以上總結的,員工對今后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何做,應該一目了然:只要員工依法律程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無需征得用人單位同意。
但在實務中,對員工遞交辭呈是有講究的。如果員工遞交的是辭職報告卻又載明請批準或辭職申請書,用人單位當然有權不予批準。同時,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約定限制員工任意解除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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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法離職
《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在實務中,用人單位需要對“損失”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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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時需要辦理的手續
1、工作交接
員工辭職,應依法辦理工作交接。工作交接主要是勞動者將原來由其從事的工作交接給用人單位,使用的屬于用人單位的物品、財物予以交還,雙方在工作交接單上簽名蓋章。對于一些不辭而別的員工,無法辦理工作交接的,用人單位須保留有關履行通知回崗手續備查。
2、工資結算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我認為,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金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那么作為員工應得勞動報酬(工資)也當然在工作交接時應一并結清,故一些用人單位認為在下個月發工資日補發的理解是錯誤的。
3、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
4、用人單位辦理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律師簡介:
(本文系徐世元律師原創,網律編輯部經作者授權發布,轉載請注明作者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