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公約

導讀:
本《公約》由業主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頒布實施。對通過或修改業主公約、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維修資金續籌和使用等重大事項,必須經全體業主或業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那么業主公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公約》由業主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頒布實施。對通過或修改業主公約、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維修資金續籌和使用等重大事項,必須經全體業主或業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關于業主公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保持小區完好的規劃和建筑物美觀,使業主共同享有優美、整潔、安全、文明、舒適的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海棠曉月匯景苑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業主公約》。本《公約》由業主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頒布實施。
第一章相關術語定義
《公約》中除文意另有所指而須作特殊解釋外,下列用語將有以下意義:
一、小區:指面臨長江,坐落于海棠大道西側,南臨南彈路,北鄰濱江路,占地125畝,命名為“海棠曉月匯景苑”的建筑物群、配套設施及所屬區域。
二、業主:指物業(房屋)所有權證載明或其他法定文件確定的所有權人。
三、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四、住戶:是指業主和使用人。
五、專有物業(專有部分):指業主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獨立使用權并具有排他性的獨立空間或區域。
六、共有物業(共有部分):指小區規劃區域內,專有物業以外的屬于兩個以上業主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場所、空間、設備、設施。
七、業主公約:指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為維護全體業主的共同合法權益,保障物業安全與合理使用,經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的,全體業主、使用人、業主委員會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第二章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一、業主的權利
1、對其專有部分依法行使所有權;
2、對該建筑物及其配套設施設備的共用部分享有共同管理、使用和按其應有比例收益的權利;
3、選舉和被選舉為業主代表,參加業主代表大會行使業主代表權利;
4、選舉和被選舉為業主委員會委員、主任、副主任的權利;
5、對物業管理事務處理情況和物業維修資金的收支、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6、監督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管理服務行為;
7、向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8、請求停止違反共同利益的行為;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業主的義務
1、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和在小區內進行活動時,須遵守物業管理的政策法規和制度規定;
2、遵守本公約的規定,執行和服從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3、遵守物業管理制度;
4、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5、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正當服務管理活動;
6、按時繳納物業維修資金和物業服務費用;
7、對專有部分進行裝飾、裝修,應當遵守有關規章制度,應當告知周邊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并辦理相關手續;
8、出售、出租、出借房屋者,應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要求使用人遵守物業管理規定和本公約,承擔相應責任;
9、物業專有部分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的,業主應當及時修繕、維護或采取防范措施;
10、有義務對經由物業專有部分的共有物業和毗鄰建筑的維修維護提供配合;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業主自治機構
一、業主大會是由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代表大會由全體業主代表組成,是代表和維護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的自治組織。一個物管理區域內應當依法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并選舉產生一個業主委員會。
業主參加業主大會行使權利時,其投票權計算方式為:住宅物業每戶計為一票,非住宅物業以業主擁有的建筑面積每100平方米計為一票,單戶不足100平方米的計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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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由業主委員會召集,需有本區域內過半數表決權的業主或業主代表參加方可召開。對通過或修改業主公約、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維修資金續籌和使用等重大事項,必須經全體業主或業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對全體業主、使用人、業主委員會由約束力,但與法律、法規、本公約規定抵觸的除外。
二、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兩名,委員八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是業主委員會的代表人。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應遵守法律法規、《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的規定,維護業主利益,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私利、侵犯業主的合法權益;同時不得兼任所轄區域的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
三、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1、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
2、對《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提出修改建議或意見;
3、代表全體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4、擬定物業共用部分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
5、審議物業維修資金的使用預算;
6、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協調業主與業主、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關系。
7、定期聽取物業管理企業關于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和物業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并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
8、物業共用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驗收;
9、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全體業主參加物業管理活動發生的訴訟;
10、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服務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