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究竟該歸誰

導讀:
所以,還需要更加細化的規定,從而避免“一刀切”所帶來的隱患熱點調查“是否支持婚前買房屬個人”,截至11月23日晚7時,共有1827名網友參與投票,約53%網友認為,婚前買房本應該就屬于男方,這樣才能保證公平;不過,也有47%網友擔心,此舉會增加離婚率,令男方更加“無所顧忌”。那么婚前買房究竟該歸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以,還需要更加細化的規定,從而避免“一刀切”所帶來的隱患熱點調查“是否支持婚前買房屬個人”,截至11月23日晚7時,共有1827名網友參與投票,約53%網友認為,婚前買房本應該就屬于男方,這樣才能保證公平;不過,也有47%網友擔心,此舉會增加離婚率,令男方更加“無所顧忌”。關于婚前買房究竟該歸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買房究竟該歸誰
核心提示:
11月15日,最高法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征求意見稿,其中規定,關于婚前買房,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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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全文
一直以來,男女雙方結婚,由男方買房似乎是“天經地義”,然而,意見稿一出,卻引來頗多爭議, “幾家歡喜幾家愁”。真是
正方:男女平等,誰買自然歸誰
意見稿剛一公布,立即引來不少男性網友的連連叫好。網友“大衛”就在論壇上道出了許多男人的心聲:“現在都講究男女平等,憑什么女方非得要求男方有房,而且一旦離婚,就瓜分一半房產,這不是‘不勞而獲’嗎?所以這次婚姻法的新解釋不是為了保護男人,而是保證了買房出資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如果是婚前自己辛辛苦苦攢錢買下的房子,離婚后還得分一半,的確讓人心寒”,許多網友表示,目前有些女人婚前逼男人買房,還不讓男方做公證,就是想離婚時分一半財產,如果新解釋得以成立,那就保障了男女雙方的公平。
反方:過分保護有房者 或致草率離婚
然而,也有相當一部分網友認為,新規定過分保護了有房者,從而導致夫妻雙方的地位失衡,不利于家庭和睦。
網友“檸檬”就從社會學角度指出:“雖然此次解釋體現了誰出資誰受益的基本準則,但是于情不合,西方國家就考慮到女性在懷孕和哺育孩子方面的付出比男性大,離婚時,即使財產分割處于平等地位,還有一個離婚后男方也要對女方付贍養補償的規定,這點無疑更加人性化。”
而網友“zxy”就提出了一個很現實的問題:“按照我們老家的慣例,房子首付是男人出,但是裝修、家電以及貸款是雙方甚至只有女方來承擔,按理說都是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可新規一出,男方只要按比例賠償,就全歸他了,這以后要是他‘翅膀硬了’,不是說離就離了?”
【海房視點】
不宜“一刀切”
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里,有房便是依靠。
在家庭中,擁有房產的一方,往往占據主動地位。
意見稿的公布,則將這種“主動權”進一步強化,加劇了弱勢一方的不安感,原本為了公平的新規,反而造成了新的不公,從而可能導致家庭失和。
所以,還需要更加細化的規定,從而避免“一刀切”所帶來的隱患
【調查】
熱點調查“是否支持婚前買房屬個人”,截至11月23日晚7時,共有1827名網友參與投票,約53%(979名)網友認為,婚前買房本應該就屬于男方,這樣才能保證公平;不過,也有47%(848名)網友擔心,此舉會增加離婚率,令男方更加“無所顧忌”。
誰敢動我的房子?
嘉賓 福建遠東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吳丹 福建建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崇能 已婚個體戶 祥哥 單身女教師 小敏 80后未婚情侶 小白、曉燕
背景回顧:
日前,最高法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征求“意見稿”),其中第八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占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簡言之,按照“意見稿”的規定,今后婚前買的房子和父母贈與的房子都是個人財產,貸款買房房產證上寫的是誰就是誰的財產。“意見稿”一出,一時激起千層浪。有人戲稱其為“離婚法”,因為離婚的代價變低了;有人認為“丈母娘經濟”將轉變為家有“千金”也得準備買房;甚至有人認為女性的權益并未受到保護,離婚后只能“凈身出戶”,僅得到一點點 “合理補償”。但律師則表示,“意見稿”為法院提供了一個很據操作性的條文,而且符合《物權法》物權變動的基本法理。現在讓我們聽聽大家的說法。
1.“意見稿”眾說紛紜
主持人:看到這兩條“意見稿”,你們的第一反應是什么?
祥哥:離婚時最難以分割的財產就是房產,通常對于付出多的一方非常不公平,如今法律很好地彌補了這一塊空白,使那些“為房而嫁”的拜金女卻步,有利于保持婚姻的純度。
小敏:這個“意見稿”有點不厚道!我們中國有個老傳統“男主外,女主內”,很多女性為家庭的付出更多,所以,我認為,在新《婚姻法》中對財產分割這一點中,應該要考慮到這一點。
小白:我還沒有結婚,本月剛在福州買了一套房子,首付基本各半,雙方一起還所有貸款。雖然房產證只做了女方名字,但我并不介意。真走到那樣的地步,房子給她就是了,大不了我自己再賺。
吳丹:這是有一定道理的,該司法解釋是針對司法實踐中婚姻案件的審判實務做出的。既考慮了現實生活中的具體情況,也是對物權法條文的適應性調整,便于各級法院更好操作。
2.從“無房不嫁”到“女性獨立”?
主持人:在如今婚姻法解釋明確的條件下,“無房不嫁”觀念會不會得以改變,進而有利于敦促女性獨立?
王崇能:婚嫁本來就是個人成長的必經階段,跟房關系不大。現代社會把“房”“嫁”和 捆綁在一起的觀念本來就不正確。隨著婚姻法解釋對財產的明確,“恐婚族”可以對財產放心了。
祥哥:這個法律對“無房不嫁”這樣的觀念沒有影響,影響的恐怕是男方買了房子女方要加上自己的名字,變成“無名不嫁”。
小敏:“無房不嫁”也是被高房價逼出來的,而今天靠山山倒,靠人人跑,女人自己要有本事才行。[page]
曉燕:“無房不嫁”觀念本身無可厚非,每個人都希望自己的生活過得好一點。但需要明確的一點是感情比物質條件更重要,與此同時女性本身也就應該獨立,無論是物質上還是精神上。
3.“丈母娘經濟”新變化
主持人:原來有說法說“丈母娘推高房價”,照現在的情況男方出錢房子登記在男方名下,將來對女兒沒什么好處。會不會促使首付款雙方各付一半的情況出現?
吳丹:目前這個草案是對于沒有雙方約定的情況下的處理方案。根據婚姻法十九條,夫妻雙方可以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因此我認為該司法解釋有助于夫妻雙方在婚前訂立相關協議,以明確財產歸屬問題。
小敏:會啊,不僅如此,甚至會導致無論男女只要有條件的都搶在婚前買房,購房又會引起熱潮。如果將來離婚,買房方基本是占了婚后一起還貸方的便宜。畢竟和首付相比,房貸才是大頭。法律保護的是購房者一方,那有錢還不趕緊買。
曉燕:我一直就沒打算占人便宜,當然也不希望被人占便宜。如果男方全額付清的話,寫他的名字也無妨。
4.離婚這筆賬怎么算?
主持人:會不會存在首付款是一方,登記名是另一方的情況?那離婚時該怎么算?
王崇能:你說的這種情況非常少見,涉及一個舉證的問題。但一旦發生這種情況,房子所有權以房產的登記名為準。如果付款的一方有相應的付款憑證,則按照法律,獲得房子的一方依法欠付款方首付款。
吳丹:事實上,離婚所要付出的代價是很大的,涉及許多方面。簡單地將“離婚的代價”歸結于房產的分割問題上,我覺得過于狹隘。這個司法解釋僅是從財產權的角度對離婚案件提出解決方案,并無他意。總之,法律規定怎么做就怎么做,對雙方都是公平的。
祥哥:結了婚之后,兩個人的付出是怎么也分不清的,離婚就更是一筆糊涂賬。真結過婚的人應該能感受到,婚姻中兩個人最適合的姿態,不是想盡辦法把你的錢變成我的從而拴住你的人;而是你有你的,我有我的,誰也不圖誰的財,圖的是你這個人。哪天沒感情了,爽快放雙方自由,法律能保證經濟因素不要在這個時候絆腳就好。
小敏:法律就是法律,怎么算還是看情分。所以,找對象一定要睜大眼!□編后
古語有云“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但愛情和婚姻卻不該抱有一顆過于功利的心。相反需要更多一些純粹,因為過多的計較并無意義。此外,司法解釋應建立在法律的框架之內,而不應該超越立法。我們期待該“意見稿”能進一步完善,最大限度地維護各方利益,促進社會更加和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