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拆遷婚后取得的房歸誰

導讀:
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因政府政策被拆遷,如果安置房屋是以產權調換方式取得的,離婚時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呢?
案件介紹
徐某與李某于2008年登記結婚。2010年李某家宅基地上房屋被依法拆遷,因李某戶口未遷出,作為被安置對象,拆遷協議明確李某具有60平米安置房的購買資格。李某家共取得拆遷補償款70余萬元,并用其中的30余萬元支付了購買安置房的費用。2016年,徐某與李某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雙方無共同財產。離婚后,徐某以李某隱瞞婚內取得了60平米安置房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法院經審理認為拆遷安置房從本質上屬于對被拆遷房屋的實物置換,本案中被拆遷房屋建造完成在雙方登記結婚之前,且在婚后并未進行翻新、裝修,安置房屋應認為是當事人婚前房產的自然延伸,仍然屬于個人財產,因此駁回了徐某的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因政府政策被拆遷,如果安置房屋是以產權調換方式取得的,離婚時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呢?
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律師意見
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因政府政策被拆遷,如果房屋是以產權調換方式取得拆遷安置房的,原則上該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原產權人的個人財產,但是進行利益分割時還須考量補償方式及出資情況等因素。今天就簡單講講幾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產權調換以被拆遷房的面積作為拆遷安置補償標準且未進行添附、擴建的,在這種情況下,拆遷安置房的取得來源是 夫妻一方原有的婚前個人房產,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并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類房產應認定為原產權人的個人財產。但如果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
第二種情況,產權調換是以戶主家庭人口的多少作為拆遷安置補償標準且未進行添附、擴建的,在這種情況下,補償標準所安置的人口不僅包括夫妻雙方,還包括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員,在拆遷利益分割時就并不采用利益均分的方式,而是應該考量安置房的取得來源及家庭人口因素。
第三種情況,進行產權調換涉及補差價的。在實踐中,通常包括兩種情形:(1)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補差價的,該安置房產權仍屬于原產權人的個人財產,但補差價的數額及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2)以原產權人的個人財產出資補差價的,如果原產權人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那么該拆遷安置房應為原產權人的個人財產,他人不得請求分割。
第四種情況,一方婚前房產,婚后對房屋進行擴建后又拆遷的。在實踐中,婚后對房屋進行擴建的,通常包括兩種情形:(1)以夫妻共同財產對房屋進行合法擴建的,房屋未擴建前面積轉換的安置房產仍認定為原產權人的個人財產,而房屋擴建面積所獲得的拆遷利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以原產權人的個人財產對房屋進行合法擴建的,若原產權人有充分證據證明的,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原產權人的個人財產。
由此可見,婚前個人房屋,婚后遇到拆遷,離婚時安置房該如何分割,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