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戶去世,他的承包地和宅基地該歸誰?

導讀:
還有一種情況,那就是五保戶去世后,村里干部并沒有找到愿意安葬老人的人,侄子不愿意,親近的人不愿意,村里別的人也不愿意,假如是老人侄子不愿意,那會接著找遠一點的人,不管是誰,只要承擔起了安葬這種事,那老人遺留下來的東西就成為了他的,首先一種是老人留有遺囑,比如老人在生前,感覺自己快不行了,所以留下了一份遺囑,遺囑上說明自己去世后,由侄子或者某個人繼承自己去世后的東西,這些東西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權,以及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
每個村里都會有五保戶,這些人由于自身或者意外,導致到了老年時是孤身一人,沒有兒女,而且失去了勞動能力。于是,國家會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這就是五保。但很多人會疑惑一下問題,五保戶也是有宅基地的,同樣也有承包地,當五保戶去世后,他們生前的宅基地以及承包地該歸誰?是歸村集體重新發包或分配?還是能夠歸五保戶的親近?比如侄子什么的。其實,這里面分著兩種情況,兩種情況不同,導致五保戶生前的宅基地和承包地的歸屬也不一樣。 我們分別來說一下。
Ⅰ:五保戶的安葬直接關系到歸屬
在農村,有五保戶去世時,村里的干部會在村里尋找能夠安葬他的人。注意,這里的安葬并不是要花錢,保葬是五保之列,也就是說,他們去世后,喪葬所產生的費用是當地民政部門出的。那有人就會覺得奇怪了,既然安葬費是當地民政部門出,那還找什么安葬的人?就算是有安葬費,但仍然需要找人安葬,這里牽涉到農村的喪事規矩,去世的人得有人披麻戴孝,得有人摔盆。也就是說,誰擔負起了安葬的責任,誰等于是充當了孝子。所以,這個人并不容易找。
村里干部首先會找五保戶親近的人,比如侄子,假如有侄子同意了,那他就是這場喪事的主要人物,他等于最后給老人送了葬。那在這種情況下,老人生前的宅基地、承包地以及宅基地上面的房子都歸他了。這個沒有人去搶,也搶不走,等老人安葬完畢就自動成為了他的。假如是老人侄子不愿意,那會接著找遠一點的人,不管是誰,只要承擔起了安葬這種事,那老人遺留下來的東西就成為了他的。當人家把老人安葬后,侄子跳出來想搶這些東西,那自然有村里干部出面,他也搶不走。所以,在農村,五保戶去世后,他們生產遺留下來的東西,大多數時間會直接歸安葬他們的人。
但這里有幾個特別重要的點需要注意,比如老人的宅基地,上面必須要有房子,當沒有房子時,宅基地并不歸老人所有,也就是說,老人對宅基地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任何人都是,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所以,當上面沒有房子時,安葬老人的人無法把空的宅基地當成是老人遺產給繼承,宅基地不是遺產。
同理,老人的承包地也是同樣。在承包期內,誰安葬了老人,則擁了老人剩下的承包期,但當承包到期,他就無法再接著種這些地,因為農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村集體是發包方,村民是承包方。
所以,當承包期到,村集體有權收回這些土地進行下一輪承包,那之前因為安葬老人而種著老人承包地的人自然也就失去了種的資格。換句話說,就算是安葬了老人,其擁有的也只是老人承包期內承包地的種植經營權,而不是所有權。
當然了,這里面還有第二種情況,那就是沒有人安葬老人。
Ⅱ:五保戶去世沒有人承擔安葬時怎么辦?
還有一種情況,那就是五保戶去世后,村里干部并沒有找到愿意安葬老人的人,侄子不愿意,親近的人不愿意,村里別的人也不愿意。那這種情況下怎么辦呢?
只有村里負責安葬,這樣就比較簡單了。村干部會找村里幾個人,什么儀式也沒有,直接就挖坑埋掉了。當老人被下葬后,他們生前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怎么辦呢?是直接由村里收回去重新分配嗎?
其實這里面也有兩種情況,我們分別來說一下。
首先一種是老人留有遺囑,比如老人在生前,感覺自己快不行了,所以留下了一份遺囑,遺囑上說明自己去世后,由侄子或者某個人繼承自己去世后的東西,這些東西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權,以及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那么,當他去世后,雖然這個人并沒有安葬老人,這個人也可以得到老人遺留下來的這些東西。
不管這個人是老人侄子,還是村里一個跟老人看似八桿子打不著的人,他都可以得到。但這里有兩個非常重要點,首先還是那句話,想要得到老人宅基地的使用權,這宅基地上需要有房子,房子才能算是遺產,宅基地并不是。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了房子這份遺產,則自動擁了房子下面宅基地的使用權。
當上面沒有房子時,無法形成繼承,因為沒有遺產。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是同樣,到了承包期,就會被收回。另外一個需要注意的點就是,此份遺囑必須有效,有效的意思是必須有證明人在場,必須有強有力的證明。
比如老人讓人通知村里干部,來到后,共同商量著寫下了這份遺囑,說自己去世后,把自己遺留的東西給誰,村干部證明,并且蓋章,以后老人去世,這份遺囑就是有效的,并且隨著老人去世而開始發揮作用。
第二種情況就是老人并沒有立遺囑,而且老人去世后,侄子以及別人都不愿意安葬老人。
那在這種情況下,村里仍然會找人安葬老人,但當老人安葬后,他宅基地以及承包地不歸任何人,村集體是可以收回去的,或者是轉包給別人,或者是直接劃分給別人,這叫小調整,村集體有這個權力。
而這種時候,突然有侄子跳出來說自己要種,要歸自己。對不起,這樣是不允許的,當然了,這是可以商量的,比如說村里同意了他種,那他可以種,如果村里不同意,他是不能種的,不能說他是老人侄子的身份就可以,老人沒遺囑,他也沒有安葬老人,所以他并沒有權利去繼承老人的任何東西。
在法律上,侄子并不是直接法定贍養人,自然也就不是法定的繼承人,村里不允許,他是不能得到的。
Ⅲ:其實,在農村,一般的情況下,當五保戶老人去世,總是會找到人安葬的。因為首先不用自己出錢,只需要操點心就行。所以很多人愿意,但大多數時候都是侄子或者本家小輩來做這件事。當他們安葬過老人,老人遺留下來的東西也就歸他們了。也有不是侄子安葬而是外人的,那老人遺留下來的就得歸人家。
所以,農村不成文的規矩就是誰安葬,老人遺留的東西歸誰。當沒人安葬時,村里可以收回,也可以重新發包給別人。要看具體是什么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