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后繼母為爭房產起訴繼子,父母死亡繼子女關系解除嗎

導讀:
案件結果&mdash,李想委托元甲律所后,婚姻家事律師提出雖然我們做了公證贈與,但贈與人已經去世,贈與財產沒有辦理變更登記,為了保險起見,我們起訴王麗,主張贈與合同有效,由法院判決贈與合同有效,這樣贈與合同就不會被推翻,同日,李鵬(贈與人)與李想(受贈人)在公證處簽訂《贈與合同》,因302房房屋所有權證正在辦理中,李鵬愿將以上房屋的購房權益和相關權益中屬于贈與個人所有的全部份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和條件等內容和交納土地出讓金、國家有關稅、費的前提下贈與李想個人所有,辦理公證后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和條件下立即到房管部門等單位辦理房屋的贈與過戶登記手續。
委托人李想的訴求:主張房產贈與合同有效,請求駁回原告王麗的訴訟請求。
辦案結果:法院駁回原告王麗的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
王麗與李鵬系夫妻關系,二人均系再婚,婚后無子女。李鵬與前妻趙梅共育有二子:李想、李力。2008年趙梅與中央國家機關住宅建設服務中心簽訂了中央國家機關職工住宅買賣合同,購買了一處央產房(北京市某小區東區302室,以下簡稱302房)。2010年1月19日趙梅去世,李鵬與李想、李力是趙梅的法定繼承人,三人于2012年12月12日辦理繼承權公證,申請繼承趙梅遺留的上述央產房,李鵬、李力表示放棄繼承,趙梅的遺產由李想繼承。
同日,李鵬(贈與人)與李想(受贈人)在公證處簽訂《贈與合同》,因302房房屋所有權證正在辦理中,李鵬愿將以上房屋的購房權益和相關權益中屬于贈與個人所有的全部份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和條件等內容和交納土地出讓金、國家有關稅、費的前提下贈與李想個人所有,辦理公證后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和條件下立即到房管部門等單位辦理房屋的贈與過戶登記手續。2013年6月26日王麗與李鵬登記結婚,二人居住在朝陽區空軍后勤部宿舍,李想居住在302房。
2018年3月19日,為辦理房產證,李鵬、李想與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住宅建設服務中心簽訂補充協議,302號房由李鵬、李想各占份額50%。2018年11月1日李鵬去世。
王麗起訴,要求繼承李鵬遺產:李鵬所有的302房產50%份額。
—案件結果—
李想委托元甲律所后,婚姻家事律師提出雖然我們做了公證贈與,但贈與人已經去世,贈與財產沒有辦理變更登記,為了保險起見,我們起訴王麗,主張贈與合同有效,由法院判決贈與合同有效,這樣贈與合同就不會被推翻。隨后我方立即起訴主張贈與合同有效,法院判決支持了我方的主張!我方根據此判決主張李鵬占有302號房產50%的份額,在其生前已贈與李想,并進行了公證,該公證是不可撤銷的,302號房不能再作為遺產處理。
法院認為:李鵬生前將其所有302號房產份額贈與了李想,該贈與合同經生效判決認定為有效合同,由此產生合同之債,李鵬系債務人,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應當先履行贈與合同,以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李鵬生前所負債務。因此,王麗主張繼承302房屋中屬于李鵬的二分之一產權份額,理由和依據不足,不予支持,駁回王麗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條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贈與人可以請求交付。
本案中的贈與合同是經公證的贈與合同,該合同是不得撤銷的。因此,在確認有效的情況下,應先履行該贈與合同。因此,元甲律師以此為切入點,起訴合同有效,法院根據生效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例來源: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元甲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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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法律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解除沒有明文規定?!睹穹ǖ洹返谝磺Я闫呤l: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據此可知,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子關系,并不因繼子生母死亡而自然解除,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關于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解除收養關系的規定。法院是否判令解除,需結合原告的舉證情況、被告對繼父的贍養態度、繼父年齡和健康狀況,以及是否存在實質性突出矛盾等因素才會作出最終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