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違約與根本違約的區別

導讀:
預期違約與根本違約的區別預期違約預期違約按照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屆期違約。如果一方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則預期違約缺乏實際存在的基礎,也有一種可能是因一方當事人最終仍不履行合同而轉為實際違約,因而預期違約并不必然承擔違約責任。那么預期違約與根本違約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預期違約與根本違約的區別預期違約預期違約按照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屆期違約。如果一方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則預期違約缺乏實際存在的基礎,也有一種可能是因一方當事人最終仍不履行合同而轉為實際違約,因而預期違約并不必然承擔違約責任。關于預期違約與根本違約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預期違約與根本違約的區別
預期違約預期違約按照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屆期違約。 違約行為發生于合同履行期屆至之前的,為預期違約。預期違約又作先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即構成預期違約。(《合同法》第108條) 合同法關于預期違約的規定: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預期違約的特征: 預期違約屬于合同履行前的違約,而不是合同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后的違約,所以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的根本區別在于它們發生的時間的區別。正是由于預期違約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因此它具有以下特點: 1、預期違約表現為將來不履行合同義務,而不象實際違約表現為現實違反合同義務。當事人簽訂合同后,大多數都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在期限到來之前債權人不能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所以合同履行期限前發生的違約是“可能的違約”。如果債務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債務或明確表示不履行債務,即使這種行為發生在合同履行期之前,債務人的行為也會違反合同規定的義務,同時表明他根本漠視了其應負的合同債務,因此應構成違約。 2、預期違約是對期待債權的侵害而不是現實的債權的侵害。由于合同規定了履行期限,在履行期到來之前,債權人不得違反合同請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以提前實現自己的債權,所以在履行期限屆至以前,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只是期待權而不是現實債權,對債務人來說,這種期限也體現為一種利益即期待利益,該利益應當為債務人享有 。實際違約侵犯的是已到履行期的債權。 3、預期違約的主張人可以是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其主張的唯一條件就是對方當事人具有法律規定的將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將不履行合同的危險,如特定物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將標的物轉賣給第三人,或買受人在付款期到來之前轉移財產和存款以逃避債務,對方當事人可以主張其承擔預期違約責任。 4、在補救方式上與實際違約也有差別。預期違約是一種可選擇的違約救濟手段,在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違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關系消滅,并可要求預期違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來,在另一方當事人實際違約時,依照實際違約請求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在默示預期違約時,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如果已有合同義務的履行時),要求預期違約方提供充分的保證,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內默示違約方未能提供充分擔保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5、預期違約是一種可能違約。由于預期違約發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屆至前,因此是否履行合同取決于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如果一方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則預期違約缺乏實際存在的基礎,也有一種可能是因一方當事人最終仍不履行合同而轉為實際違約,因而預期違約并不必然承擔違約責任。而實際違約一般必然承擔責任。 根本違約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行為致使該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是一般違約的構成要件加上因違約行為導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其法律效果是 當一方根本違約時 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