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

導讀:
而且,我國民法典規定的違約金是以制裁性為原則,以賠償性為補充。而定金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是作為一種擔保形式被民法典加以明確規定。違約金的根本目的是制裁違約行為,為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而違約金是在發生違約行為后交付的。當事人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一并主張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 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那么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且,我國民法典規定的違約金是以制裁性為原則,以賠償性為補充。而定金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是作為一種擔保形式被民法典加以明確規定。違約金的根本目的是制裁違約行為,為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而違約金是在發生違約行為后交付的。當事人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一并主張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 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關于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雖然從理論上講,定金和違約金都有擔保主債權實現的功能,大陸法國家也都把這兩者規定為債的擔保方式。但在我國立法中,違約金只是民事責任的形式,并未將其作為獨立的擔保形式看待。而且,我國民法典規定的違約金是以制裁性為原則,以賠償性為補充。其擔保效力遠比定金擔保的效力要弱。而定金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是作為一種擔保形式被民法典加以明確規定。違約金的根本目的是制裁違約行為,為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也正因為如此,有關定金的約定為獨立于主合同的從合同;而關于違約金的約定,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
定金具有證約和預先給付的作用。而違約金沒有上述作用。
定金只能依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發生。而違約金既可基于當事人的約定而發生,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
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而違約金是在發生違約行為后交付的。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若選用定金條款,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一并主張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并約定了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依據約定的定金性質一并主張違約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依據約定的定金性質一并主張解約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應予支持。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預先設定的,在一方違約后作出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違約金主要具有補償性特征,同時兼有懲罰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 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因而違約金主要體現為補償性,如果在守約方沒有遭受損失時,違約金就具有一定的懲罰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