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婚前所購置房產,另一方出裝修款,離婚時如何認定?

導讀:
婚前,原、被告在上海市民生路購置房產一套,雙方結婚前昔,被告以個人婚前財產為此房進行裝修。被告即委托人在購房時,一時聽信原告說辭,沒有注意在房產證加署自己的名子,以致離婚時,房產不能共同分割。被告在購房及裝修上花費了大量的精力和心血,并出資五萬余元,但最終因沒有足夠證據以及房產證未記載其名子而沒有得到應有的補償。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一方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施暴即構成家庭暴力。但法院在審理時認為,原告對被告父母的傷害行為是另一法律關系,相關人可另案起訴,本案不予以處理。那么一方在婚前所購置房產,另一方出裝修款,離婚時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原、被告在上海市民生路購置房產一套,雙方結婚前昔,被告以個人婚前財產為此房進行裝修。被告即委托人在購房時,一時聽信原告說辭,沒有注意在房產證加署自己的名子,以致離婚時,房產不能共同分割。被告在購房及裝修上花費了大量的精力和心血,并出資五萬余元,但最終因沒有足夠證據以及房產證未記載其名子而沒有得到應有的補償。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一方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施暴即構成家庭暴力。但法院在審理時認為,原告對被告父母的傷害行為是另一法律關系,相關人可另案起訴,本案不予以處理。關于一方在婚前所購置房產,另一方出裝修款,離婚時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被告1998年相識,相識四年后于2002年12月2日登記結婚。婚前,原、被告在上海市民生路購置房產一套,雙方結婚前昔,被告以個人婚前財產為此房進行裝修。婚后不久,原告因與第三者發生婚外情,遂經常與被告爭吵, 2003年8月27日,原告向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在起訴期間,2003年9月,原告與其父母與被告及其父母發生爭執,原告對被告及被告父母大打出手,導致被告母親住院一星期。被告收到起訴狀后,委托本網站賈明軍律師擔任其一審代理人,并在庭審中向原告提起反訴,要求其賠償精神損失五萬元。
審理結果: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經審理,于2003年10月22日作出判決如下:
1、準予原、被告離婚;
2、位于上海市民生路的房屋歸原告所有,原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被告房屋及裝修補償費三萬元;
3、被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不予以支持。
案情爭議焦點與法律適用分析:
本案是最讓代理人遺憾的案件之一。被告即委托人在購房時,一時聽信原告說辭,沒有注意在房產證加署自己的名子,以致離婚時,房產不能共同分割。被告在購房及裝修上花費了大量的精力和心血,并出資五萬余元,但最終因沒有足夠證據以及房產證未記載其名子而沒有得到應有的補償。
本案另外一個焦點問題是,原告在離婚期間,將被告及其父母打傷,對被告造成了極大的精神痛苦,法院是否應酌情予以考慮精神損害賠償?在訴訟過程中,圍繞此問題代理律師翻閱了大量的資料,希望能找到法律依據。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一方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施暴即構成家庭暴力。代理律師認為,被告父母與被告、原告共同生活,即為家庭生活成員,被告對原告及其父母的侵害行為即構成家庭暴力,對于家庭暴力,被告有權提出精神賠償。但法院在審理時認為,原告對被告父母的傷害行為是另一法律關系,相關人可另案起訴,本案不予以處理。并認為,原告對被告偶爾的打罵行為因加害程度不大,不認為是家庭暴力。
代理律師此案中的感觸:
此案是代理律師辦理案件相對認真的案件之一。圍繞證據的收集、事實的調查,代理人也盡了最大的全力。對終法院的判決,應當說還是相對公正的,雖然委托人對判決結果不是非常滿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