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奇合同賠償金差3萬多美元 原被告官司“雙贏”

導讀:
離奇合同賠償金模棱兩可 簽約雙方分別是中國內(nèi)地某船務公司外派船員許某、中國臺灣賴商臺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時間是去年6月30日;反映死亡賠償金的條款為該契約第十五條:“死亡補償金是最后三個月平均薪金二十個月或不低于美金4.8萬美元。“或”字前后賠償金額如此懸殊,當時雙方都沒有提出異議,鄭重其事簽字畫押。簽約次日,許某被派到海運公司所屬“明華二號”輪上工作。海運公司認為,賠償數(shù)應是契約中“或”字前數(shù)額,即許某死亡前最后三個月平均月薪金20倍,1.3萬美元。許某親屬認為,應是“或”字后的數(shù)額,即最低4.8萬美元。一場官司以“雙贏”結案。那么離奇合同賠償金差3萬多美元。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奇合同賠償金模棱兩可 簽約雙方分別是中國內(nèi)地某船務公司外派船員許某、中國臺灣賴商臺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時間是去年6月30日;反映死亡賠償金的條款為該契約第十五條:“死亡補償金是最后三個月平均薪金二十個月或不低于美金4.8萬美元。“或”字前后賠償金額如此懸殊,當時雙方都沒有提出異議,鄭重其事簽字畫押。簽約次日,許某被派到海運公司所屬“明華二號”輪上工作。海運公司認為,賠償數(shù)應是契約中“或”字前數(shù)額,即許某死亡前最后三個月平均月薪金20倍,1.3萬美元。許某親屬認為,應是“或”字后的數(shù)額,即最低4.8萬美元。一場官司以“雙贏”結案。關于離奇合同賠償金差3萬多美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死一個人,賠償1.3萬美元或者不低于4.8萬美元。“或”字前后賠償金額如此懸殊,卻白紙黑字地印在“船員定期雇傭契約”(以下簡稱“契約”)中。不幸的是,死亡事故發(fā)生了,簽約雙方根據(jù)上述契約打起了官司。2003年6月下旬,廣州海事法院受理了這樣一宗奇案。
離奇合同賠償金模棱兩可
簽約雙方分別是中國內(nèi)地某船務公司外派船員許某、中國臺灣賴商臺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運公司”);時間是去年6月30日;反映死亡賠償金的條款為該契約第十五條:“死亡補償金是最后三個月平均薪金二十個月或不低于美金4.8萬美元。”按契約許某月薪650美元,20個月折合為1.3萬美元。“或”字前后賠償金額如此懸殊,當時雙方都沒有提出異議,鄭重其事簽字畫押。
簽約次日,許某被派到海運公司所屬“明華二號”輪上工作。2002年8月4日,許某因病經(jīng)批準從菲律賓回國治療,當年10月因直腸癌肝轉(zhuǎn)移不治去世。這時,賠償金擺到了海運公司和許某的家屬面前。海運公司認為,賠償數(shù)應是契約中“或”字前數(shù)額,即許某死亡前最后三個月平均月薪金20倍,1.3萬美元。許某親屬認為,應是“或”字后的數(shù)額,即最低4.8萬美元。海運公司不愿按此數(shù)賠償。今年3月,許某親屬以賠償數(shù)額與合同約定不符為由,將海運公司及擔保方該公司深圳代表處告到廣州海事法院。
法官巧調(diào)解“雙贏”收場
審理此案的廣州海事法院詹衛(wèi)全法官反復推敲契約,認真聽取雙方辯訴,對照有關法律條文,覺得都合法而且都有理。按照打官司總是一勝一敗的慣例,此案難以判決。
詹衛(wèi)全法官突然冒出一個想法:難道官司不能判雙方都贏嗎?于是,詹法官和他的助理王慶給許某的親屬多次打電話,耐心細致地分析有利和不利面。許某親屬最后同意調(diào)解。
雙方有了調(diào)解意向后,詹法官與他們就具體數(shù)額進行多次商談,2003年6月19日,以27,3000元達成和解協(xié)議。一場官司以“雙贏”結案。
船員收入迥異造就離奇合同 為什么會有這樣的離奇合同?
據(jù)詹法官介紹,在國際船員勞務市場上,中國內(nèi)地船員工資水平與同級別外籍船員有較大差距。海運公司招聘的船員多數(shù)為外籍,工資較高。海運公司這個契約作為格式合同,對象是所有船員,對數(shù)量較少的中國內(nèi)地船員沒有特別規(guī)定。而大多數(shù)外籍船員三個月平均月薪之20倍一般都超過4.8萬美元。這是產(chǎn)生該糾紛的總根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