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房產離婚時的分割

導讀:
按揭房在離婚訴訟中出現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現逐一分析。如果房產證上登記為雙方,但未注明各方的份額比例,則雙方負出資的舉證責任,舉證不能則平均分配。離婚時,應當將按揭住房歸屬有房屋產權證的一方,至于共同償還貸款的另一方已支付的房款,房屋所有權人應當予以返還。那么按揭房產離婚時的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揭房在離婚訴訟中出現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現逐一分析。如果房產證上登記為雙方,但未注明各方的份額比例,則雙方負出資的舉證責任,舉證不能則平均分配。離婚時,應當將按揭住房歸屬有房屋產權證的一方,至于共同償還貸款的另一方已支付的房款,房屋所有權人應當予以返還。關于按揭房產離婚時的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北京):
近年來,離婚訴訟中的按揭房產分割成為離婚訴訟中的焦點問題,由于《婚姻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對按揭房產的定性和分割方法規定的較為抽象且不具操作性,導致司法實踐中法院對離婚訴訟中的按揭房產的處理多種多樣,甚至截然相反,使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無法預測,從而也使法律的指引和預測功能失去的應有效用。
按揭房在離婚訴訟中出現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現逐一分析。已交清房屋全款的情形本不應納入按揭房的范圍,但為便于比較和整體性的原因,以下把交清全款的情形也一并考慮在內。
1.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北京)
(1)婚前一方交清全款,婚前取得所有權證。這種情形下,房屋應定性為婚前個人財產,這是沒有爭議的。
(2)婚前雙方交清全款,婚前取得所有權證。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并取得所有權證的,這時雙方沒有婚姻關系,該房應是按份共有的財產,按出資比例確定各方的份額。該房屋是雙方個人的婚前財產。按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婚后仍然是雙方按份共有的財產。如果房產證上只登記為一方,則另一方要負出資的舉證責任。如果房產證上登記為雙方,但未注明各方的份額比例,則雙方負出資的舉證責任,舉證不能則平均分配。
(3)婚前一方交首付款,婚前取得所有權證。這種情形爭議較大,也是現在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從形式上看,既然婚前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那么按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和物權法的規定,該房屋應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另一方參與還貸的行為視為替辦理按揭一方償還婚前個人債務,由此導致夫妻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離婚時,應當將按揭住房歸屬有房屋產權證的一方,至于共同償還貸款的另一方已支付的房款,房屋所有權人應當予以返還。此為夫妻間的財產補償請求權。以上這種觀點,實現了形式上的公平,也符合現行的法律規定,并給法官提供了一個簡便易行的判斷規則。但是這種簡單處理會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因為房屋是特殊的商品,它會有增值,如僅返還另一方共同還貸的款項,顯失公平。舉例說明:房屋購買時市值60萬,一方婚前首付20萬,取得所有權。一個月后結婚,婚后另一方參與還貸實際出資20萬。二年后,離婚時,房屋市值漲到120萬,按以上觀點,婚前首付的一方取得所有權,且僅須返還另一方20萬及利息即可得到價值120萬的房產,另一方卻不能為自己的出資行為得到回報。這樣不利于夫妻關系的和睦穩定。并且,由于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那么該方不需要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以處分該房屋,對另一方非常的不利,可能連20萬也拿不回來。這是一種實質上不公平。筆者認為,在處理這種房屋時,不能只考慮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還應考慮民法的誠實信用和公平公正原則,以及夫妻關系的特殊性、房屋在市場中價值的波動的特殊性,才能更好的解決矛盾。具體分割方法為:一方獨享婚前所付部分及其增值,婚后所付部分及其增值按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平均分配,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按以上原則補償給另一方。
(4)婚前雙方共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所有權證。這種情況與第二種基本相同,屬于婚前按份共有的財產,但是在分割時有所不同。因為婚前沒有交清全款,所以婚前各自所交的那部分房款,屬于按份共有,按比例分割。婚后則應視為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這部分房屋價值及其增值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有約定從其約定。
2.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北京)
(1)婚前一方交清全款,婚后取得所有權證。這種情況下的爭議也是很大的。從形式上看,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及其相關的司法解釋,此種情況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另有約定或其他證據證明為個人婚前財產)。只要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財產在夫妻法定財產共同制下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這種形式上的合法、公平又會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首先,夫妻一方婚后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是依據其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享有的債權取得,這種合同之債的取得是要支付對價的,而這種對價早在婚前一方就已經支付了,婚后另一方并未對房產證的這種物權憑證的形成做出任何貢獻。其次,根據《房屋買賣合同》,婚前付全款的一方對該房屋的所有權自然擁有期待權,其對房屋享有的所有權權益在婚前簽訂合同及付款后就已經取得,辦理房產證只是一個確認的手續,實際上是婚前債權在期待后變成物權的過程,也即這個物權完全是其婚前擁有的債權演化而來的。最后,物權法上的公信和公示制度更多意義上是為了保護第三人和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而設,據此認為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并非物權法的立法本意。所以,筆者認為,這種情形下,應按個人婚前財產處理。
(2)婚前雙方交清全款,婚后取得所有權證。因為是婚后取得產權證,從形式上也可以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保障實質公平,在分割時也應與夫妻共同財產有所區別,以按份共有的原則來分割,只有在舉證自己婚前出資份額不能的情況下,方適用平均分配的原則。
(3)婚前一方交首付,婚后取得所有權證。同上,形式上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為彌補實質公平,在分割應具體考慮,一方獨享婚前所付款項及其增值部分,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按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分配。
(4)婚前雙方交首付,婚后取得所有權證。與前一種情況大致相同,只是在分割時,雙方各自擁有婚前所付款部分及其增值,婚后部分及其增值按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分配。
綜上,在離婚訴訟中分割按揭房屋,如果僅按形式上的公平原則,只考慮結婚時間和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來認定是否夫妻共同財產,會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的。所以在分割該房屋時還應綜合考慮,夫妻雙方對房屋的實際貢獻大小,以及照顧女方、兒童、弱者及無過錯方等諸多因素,靈活運用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方能更接近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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