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臺蓮怡園小區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

導讀:
案情介紹:2007年4月2日,張某與趙某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雙方約定趙某將位于豐臺區蓮怡園小區一套回遷安置房屋以4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張某。合同簽訂當日張某按照合同約定,一次性全額支付了房款。無奈,張某以趙某、史某、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協助原告辦理豐臺區蓮怡園小區涉案房屋的過戶手續。之所以將史某作為被告,是因為史某在知悉《二手房買賣合同》存在和實際履行情況的前提下,與趙某共謀將訴爭房屋登記到自己名下,屬于惡意串通,其行為已嚴重損害原告張某合法權益。那么豐臺蓮怡園小區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介紹:2007年4月2日,張某與趙某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雙方約定趙某將位于豐臺區蓮怡園小區一套回遷安置房屋以4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張某。合同簽訂當日張某按照合同約定,一次性全額支付了房款。無奈,張某以趙某、史某、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協助原告辦理豐臺區蓮怡園小區涉案房屋的過戶手續。之所以將史某作為被告,是因為史某在知悉《二手房買賣合同》存在和實際履行情況的前提下,與趙某共謀將訴爭房屋登記到自己名下,屬于惡意串通,其行為已嚴重損害原告張某合法權益。關于豐臺蓮怡園小區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本文介紹一起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
案情介紹:
2007年4月2日,張某與趙某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雙方約定趙某將位于豐臺區蓮怡園小區一套回遷安置房屋以4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張某。合同簽訂當日張某按照合同約定,一次性全額支付了房款。趙某向張某交付了該房屋。后該房屋可以辦理房產證,張某便要求趙某依據合同約定為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才得知趙某已經將該房屋登記到其子史某名下。之后張某一直與趙某、史某交涉該房屋過戶事宜,但二人明確表示拒絕將該房屋過戶登記到張某名下。另外,涉案房屋現產權人為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無奈,張某以趙某、史某、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協助原告辦理豐臺區蓮怡園小區涉案房屋的過戶手續。
被告顛倒黑白 否認收到房款
庭審過程中,被告趙某表示至今未收到原告的購房款,也沒有委托任何人代收房款,并曾多次向原告催要房款,但是原告一直未付。
同時被告史某辯稱:合同是趙某所簽,不是史某所簽,史某不是本案適格被告。
律師舉證 還原事實
原告張某與被告趙某是在中間人李某的介紹下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同時李某是被告趙某的近親,李某作為趙某的代理人負責涉案房屋買賣的一切事宜,同時,該《二手房買賣合同》甲方代理人處的簽字人為“李某”。原告將購房款以銀行卡轉賬形式匯款至李某賬戶,李某出具收條,因此,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李某有權代收房款。李某收到房款視為被告趙某收到房款。另外,原告還搜集到趙某曾經訴張某的民事起訴狀,在該訴狀中,趙某在事實與理由部分明確承認收到房款,現在被告卻又矢口否認,純屬顛倒黑白。
之所以將史某作為被告,是因為史某在知悉《二手房買賣合同》存在和實際履行情況的前提下,與趙某共謀將訴爭房屋登記到自己名下,屬于惡意串通,其行為已嚴重損害原告張某合法權益。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
1.關于原告張某是否支付房款問題。被告趙某、史某主張未支付,李某雖單獨到庭陳述其未代收房款,最終其未到庭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質詢,且其表述內容有違常理,本院不予采信。而根據雙方合同上被告趙某代理人李某的簽名、李某的收條,結合被告趙某起訴張某時民事起訴書中關于房款支付的自述,以及原告長期使用涉案房屋的情況,被告趙某、史某的主張顯與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應認定張某已支付全部房款。[page]
2.關于被告趙某處分權問題。雖然涉案房屋已經變更登記到其子史某名下,但該房屋最初購買人為被告趙某,其有權出售涉案房屋。
3.關于涉案房屋現登記人史某的問題。因被告史某在明知被告趙某已將房屋出售給原告張某的情況下,擅自變更購買人為自己,其行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顯屬不當。
4.關于房產開發公司。其作為涉案房屋的最初出賣人,理應履行合同義務,配合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
綜上,原告張某已依約支付了房款,被告趙某理應積極辦理房屋產權證并配合張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被告史某作為變更后的買受人亦應配合原告張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被告房產開發公司作為涉案房屋的出賣人,理應積極協助雙方當事人將涉案房屋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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