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中撤銷權消滅的規定

導讀:
在上述除斥期間,當事人知道了撤銷事由后,不但不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反而明示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因此,《合同法》規定了債權人的撤銷權,就是承認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行為時,享有請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那么合同保全中撤銷權消滅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上述除斥期間,當事人知道了撤銷事由后,不但不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反而明示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因此,《合同法》規定了債權人的撤銷權,就是承認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行為時,享有請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關于合同保全中撤銷權消滅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55條第1項所規定的撤銷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即是對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規定,此規定與《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73條所規定的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的除斥期間為一年是一致的。
但應當明確起算時間是不同的,《合同法》規定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而司法解釋的規定為“自行為成立時起”.這個規定明確了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在1年內撤銷權人沒有行使撤銷權時該撤銷權則歸于消滅,可撤銷合同便絕對有效。
在上述除斥期間,當事人知道了撤銷事由后,不但不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反而明示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明確表示”的方式是口頭的或書面的均可。
1、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
2、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無需事事由法律特別規定,只需符合法院受案范圍的請求權,均可援用訴訟時效。除斥期間需由法律明確規定,法律未做特別規定的,當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間。
3、訴訟時效有中止、中斷、延長的制度,除斥期間則無,是固定不變的,故除斥期間又有不變期間之稱。
4、訴訟時效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當事人的請求權依然存在,只不過是被請求權人產生時效屆滿的抗辯權,可以據此對抗請求權人的請求。除斥期間屆滿,當事人消滅的是實體權利,該權利喪失,不能再行使。
債權人撤銷權視為債權的保全方式之一,是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減少導致債務不能順利完成的現象的出現。所謂債權人撤銷權,就是指在合同中,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實施無償轉讓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之標的為債務人的給付行為,而債權并非是直接支配債務人財產的權利,而是向特定人請求特定行為的權利。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處分,以致債務給付行為成為不可能,就會直接侵害到債權人的債權。因此,《合同法》規定了債權人的撤銷權,就是承認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行為時,享有請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目的出于防止債務人實施不正當的逃債行為,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債權人的撤銷權】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