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合同 條件

導讀:
撤銷合同 條件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目的,明確彼此權利和義務的書面憑證。合同被撤銷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一是因重大誤解成立的合同;二是顯失公平的合同;三是因欺詐成立的合同;四是因脅迫成立的合同;五是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當事人對重要的合同事項產生了錯誤認識,同時誤解對當事人造成重大不利后果。那么撤銷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撤銷合同 條件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目的,明確彼此權利和義務的書面憑證。合同被撤銷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一是因重大誤解成立的合同;二是顯失公平的合同;三是因欺詐成立的合同;四是因脅迫成立的合同;五是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當事人對重要的合同事項產生了錯誤認識,同時誤解對當事人造成重大不利后果。關于撤銷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撤銷合同 條件
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目的,明確彼此權利和義務的書面憑證。合同一般屬于民法中經濟類文書,但在實際使用中已遠遠超出了經濟范疇,合同又稱為契約文書。契約,即憑據、約定,是用來證明當事主體之間如買賣、抵押、租賃、贈與、轉讓等約定法律關系關系的文書。合同有廣義、狹義之分。
廣義的合同是指一切以明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協議,它包含了所有法律部門中的合同關系,不僅包括民法中的合同,還包括行政法規中的行政合同等。狹義的合同是將合同僅僅看成民事合同,即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蔽覈贤ㄖ械暮贤拍钍仟M義的合同概念。
二.可撤銷合同的含義及種類:
1.可撤銷合同的含義:
可撤銷的合同,是指雖經當事人協商成立,但由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經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可以消滅其效力的合同。合同被撤銷后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被撤銷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2.可撤銷合同的種類:
《合同法》規定的可撤銷合同共有五類。一是因重大誤解成立的合同;二是顯失公平的合同;三是因欺詐成立的合同;四是因脅迫成立的合同;五是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三、導致合同變更、撤銷的事由:
(一)重大誤解
1. 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因對標的物等產生錯誤認識,致使該行為結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情形。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不能將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合同與未成立的合同相混淆。
2.構成重大誤解的條件
其一,與合同成立和合同條件有因果關系。正是由于當事人的錯誤,才導致了訂立合同或者基于當事人的錯誤,設計了合同條件。如果合同并不是因重大誤解而成立,或者合同條件不是因重大誤解而設定,則不能按重大誤解的規則處理合同。
其二,誤解應當是重大的。當事人對重要的合同事項產生了錯誤認識,同時誤解對當事人造成重大不利后果。這才屬于“重大”。其三,當事人不愿承擔對誤解的風險。當事人自愿承擔了誤解的風險,當然不能按照重大誤解的規則進行救濟。
(二)顯失公平
1. 顯失公平,是指自始(合同訂立時)顯失公平,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對價不充分)。這種合同違反了公平原則的要求。
2.顯失公平的條件。
(1)客觀要件。客觀要件是指雙務合同的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一方得到的太多,付出的太少。這種情況也稱為對價不充分。無償合同沒有對價,也就無所謂對價充分的問題。也就是說,顯失公平的情形,一般發生在有償合同之中(發生在交易之中)。
(2)主觀要件。當合同對價不充分,但合同是建立在當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礎上,意思表示無瑕疵時,該合同不能認定是顯失公平的合同。既然法律承認無償合同,也就沒有必要完全否定帶有恩惠性的雙務、有償合同。當事人自愿的,可以認為是公正的?;蛘哒f,在當事人完全自愿的情況下,對價不充分的合同,也是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應當在對價不充分且意思表示有瑕疵時,才是顯失公平的合同,才是有失公平的合同。意思瑕疵的原因,有另一方的不正當影響、利用對方沒有經驗,也有己方的誤解等。
(三)欺詐
1.欺詐,是指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故意制造假象或者掩蓋真相,致使對方陷入錯誤而訂立合同。欺詐有刑法上的效果和民法上的效果。刑事欺詐,除侵害相對人的利益之外,應當認為同時損害了國家利益,合同應為無效。民事欺詐有三種情況:第一,采用欺詐手段訂立合同,合同可撤銷;第二,采用欺詐手段訂立擔保合同,合同無效;第三,以外的民事欺詐,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行為無效。比如,因被欺詐而訂立遺囑。
2.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的條件。
其一,欺詐一方在主觀上是故意。欺詐,是以引導對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為目的,不存在過失的欺詐。
其二,欺詐行為的客觀表現是對訂立合同的有關事實的虛假介紹和隱瞞。
其三,欺詐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欺詐,第三人的欺詐不足以構成導致合同撤銷的欺詐。當事人一方利用了第三人的欺詐,則合同屬于可撤銷的合同。
其四,被欺詐一方因對方的欺詐陷入錯誤,因錯誤而訂立合同。也就是說,欺詐實際對訂立合同起了作用,欺詐行為與合同成立需有因果關系。
(四)脅迫
1.脅迫,是指一方采用違法手段,威脅對方與自己訂立合同,被脅迫一方因恐懼而訂立合同。被脅迫一方也有意思表示,因此被脅迫訂立的合同,與其他可撤銷的合同一樣,也是成立的合同。如果采用暴力手段,拿著別人的手指蓋章或簽字,這種情況稱為“絕對強制”或“人身強制”,當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合同,不能按可撤銷合同處理?!敖^對強制”和“人身強制”應當認定合同不成立或者按無效處理。
2.因脅迫成立的合同的條件。
其一,脅迫一方出于故意。
其二,脅迫一方的威脅屬于違法的威脅,如以揭露隱私等進行要挾。如果以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債務為威脅,就不能認為是違法的威脅。手段合法、目的合法的威脅,是合法的威脅。
其三,被脅迫一方因陷入恐懼而訂立合同。脅迫與合同的成立有因果關系。當事人因地方政府指令簽訂保證合同的,是一種不正當影響,盡管違背了保證人的意志,但認定為脅迫法理依據尚不足,因此,不能因此確認保證合同無效。
(五)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1.乘人之危的含義。乘人之危訂立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與己訂立合同。
2.乘人之危的條件。
其一,一方當事人陷于危難處境,如處于自然災害的嚴重危困之中或瀕臨破產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危難”除了指經濟上窘迫或具有某種迫切需要以外,也包括個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險、健康惡化等危難。
其二,行為人利用了對方當事人的危難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條件,對方出于無奈而違背真實意愿與之訂立合同。
其三,乘人之危行為人主觀狀態為故意。行為人不了解對方危難處境而與之訂立合同,客觀上,一方當事人的危難處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對這類合同不能認定為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其四,乘人之危訂立合同,一般是為了取得過分的利益。這種利益稱之為“不正當利益”。這種不正當利益是在嚴重損害對方利益基礎上產生的,所以這一條件也可表述為被乘危難人蒙受重大損失。雖然獲取過分利益為乘人之危行為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但認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時,并不以已經獲取過分利益為條件。
四.可撤銷合同的特征:
1 .可撤銷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它要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然而由于某種原因的存在,可以導致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合同確認為可撤銷合同,賦予意思表示不真實的當事人以撤銷權,通過撤銷權的行使使合同歸于無效。如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等原因均可導致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2.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以撤銷合同,由撤銷權人自由決定??沙蜂N合同所針對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法律為維護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而賦子其撤銷權。此種權利當事人是否行使亦應尊重其意愿,當事人不提出撤銷請求,法律不應強制干預
3.可撤銷合同在末被撤銷前,應為有效撤銷權人在未行使撤銷權使合同被撤銷前,合同是有效的,并不因合同存在可撤銷的因素就認為其無效,當事人應依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但當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撤銷了合同時,該合同自始歸于無效,產生與無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
五.可撤銷合同與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
1.在合同的效力上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關權利人追認前,其效力處于待定狀態,而可撤銷的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合同。這是因為,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就不能以合同具有可撤銷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2.在造成合同瑕疵的原因上不同。效力待定合同最大的瑕疵在于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和處分能力,但這類瑕疵并非不可補救,而可撤銷合同的最大瑕疵在干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真實,如《合同法》第54條所列的重大誤解、顯失公平、違背真實意思等。
3.在撤銷權的行使條件上不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對人要行使撤銷權,根據《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的規定,必須滿足的條件是:必須在權利人追認前;相對人必須是善意的;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銷意思的表示。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可撤銷合同中撤銷權行使的條件是:(1)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權請求撤銷,只有對一方是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的當事人才有權請求撤銷;(2)撤銷權不能直接對當事人行使,而必須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進行,當事人在這里享有的只是一種申請撤銷權;(3)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只能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其他任何單位都沒有權利接受申請。
六.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均為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可撤銷合同依法被撤銷后與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相同,即均適用《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但二者區別在于:
1.從內容上看,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無效合同主要是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2.從效力上看,可撤銷合同在沒有被撤銷之前仍然是有效的;無效合同則為自始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3.從當事人主張看,可撤銷合同只能是受損害方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撤銷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依法確認合同是否被撤銷;無效合同無須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均可依職權確認合同無效:
4.從期限上看,可撤銷合同中的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或者應書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無效合同則無期限限制,自始至終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