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合同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導讀:
依據我合同法的規定,可以撤銷合同的條件包括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無效的合同等。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中國合同法第56條貫徹了《民法通則》的上述立法精神,明確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按照該條法律規定,無效的合同和被撤銷的合同,其沒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訂立之時。那么撤銷合同的法定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我合同法的規定,可以撤銷合同的條件包括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無效的合同等。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中國合同法第56條貫徹了《民法通則》的上述立法精神,明確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按照該條法律規定,無效的合同和被撤銷的合同,其沒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訂立之時。關于撤銷合同的法定條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我合同法的規定,可以撤銷合同的條件包括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無效的合同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在合同保全中,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但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合同無效和合同撤銷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應有如下幾個方面: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和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中國合同法第56條貫徹了《民法通則》的上述立法精神,明確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按照該條法律規定,無效的合同和被撤銷的合同,其沒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訂立之時。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是中國民法的民事行為制度的基本規則之一。
在合同當事人已經給付財產或者遭受損失的情況下,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后,必須涉及到財產責任的承擔。
中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行為被確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經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行為人與對方惡意串通,實施了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給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