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虛假宣傳 可以請求法院撤銷

導讀:
被告的行為已構成欺詐,應當撤銷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合同,并由被告返還加盟費,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日,鑒于加盟合同已經簽訂,原告為了加盟店能及時運營,即在其所在地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同時簽訂了《天圖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并分別約定了權利義務。2006年5月12日,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被告作出了“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2、對當事人處罰款10000元,上繳國庫”的行政處罰。本案中,被告在明知自己的基本情況下,卻故意告知原告虛假的情況,并希望通過此種方式而與原告簽訂合同,其本身即具有欺詐的故意。那么簽訂合同虛假宣傳。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告的行為已構成欺詐,應當撤銷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合同,并由被告返還加盟費,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日,鑒于加盟合同已經簽訂,原告為了加盟店能及時運營,即在其所在地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同時簽訂了《天圖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并分別約定了權利義務。2006年5月12日,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被告作出了“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2、對當事人處罰款10000元,上繳國庫”的行政處罰。本案中,被告在明知自己的基本情況下,卻故意告知原告虛假的情況,并希望通過此種方式而與原告簽訂合同,其本身即具有欺詐的故意。關于簽訂合同虛假宣傳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尊敬的審判員: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師出席今天的庭審。通過庭前的了解及法庭調查,本案事實已經基本清楚。被告的行為已構成欺詐,應當撤銷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合同,并由被告返還加盟費,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現就有關問題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關于本案的事實。
2005年下半年,原告在被告開辦的網站上發現其廣告稱可以進行餐飲特許經營,之后與被告聯系并直接來長沙洽談。被告對原告宣稱其有幾十年的餐飲經營經驗,成功的創造了國際知名品牌,并榮獲多項國際國內行業大獎,并作出了諸多的夸大其詞宣傳,在此種情況下, 2005年9月15日,原告委托其弟高*與被告簽訂了《湖南長沙**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特許連鎖加盟協議書》,約定被告授權原告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范圍內開辦**品牌系列連鎖加盟久粥源快餐苑店,加盟期限從2005年10月18日至2008年10月17日止,并約定了相關的權利義務。合同簽訂后,被告向原告交納了加盟費26800元。同日,鑒于加盟合同已經簽訂,原告為了加盟店能及時運營,即在其所在地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同時簽訂了《天圖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并分別約定了權利義務。
加盟合同簽訂后不久,由于實際情況并非原告宣稱,同時,原告又發現被告在淮北同樣設有加盟店,通過與被告多次交涉要求退還加盟費并賠償損失,被告一直以種種理由推脫,拒不承擔任何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只得將自己的店面裝修以及經營等停止,導致了房屋裝修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違約,并向對方交納了違約金。原告在無奈的情況下只得向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舉報。通過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調查,被告利用網絡和印刷品廣告宣傳的“中國**”、“久粥源(中國)連鎖管理總部”、“聊味齋(中國)連鎖管理總部”是被告為了提高加盟效率,誘使投資者加盟而虛構的企業名稱。“聊味齋”“久粥源”是該公司副總經理歐**分別于2004年9月20日和2005年4月12日申請的兩個尚未注冊的商標,并于2005年8月份協議轉讓給被告。被告所宣傳的幾十年餐館經營成功創造的國際知名品牌和榮獲多項國際國內行業大獎與客觀情況不符。2006年5月12日,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被告作出了“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2、對當事人處罰款10000元,上繳國庫”的行政處罰。之后,原告多次與被告交涉未果,雙方遂產生糾紛。
二、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欺詐。
欺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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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欺詐的構成要件來看,本案中,第一,被告有欺詐的故意。欺詐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陳述是虛偽的,并會導致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縱這種結果的發生。欺詐的故意包括兩方面:一是陳述虛偽事實的故意;二是誘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故意。本案中,被告在明知自己的基本情況下,卻故意告知原告虛假的情況,并希望通過此種方式而與原告簽訂合同,其本身即具有欺詐的故意。第二,被告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是指欺詐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被告自己本身只是一家于2004年成立的公司,卻號稱自己幾十年的餐飲成功創造的國際知名品牌和榮獲多項國際國內行業大獎,且故意虛構商標企業名稱,還號稱有300多家加盟店在各地火爆經營等等之類,從以上行為來看,被告已經實施了欺詐行為。第三,原告因欺詐而陷入錯誤。所謂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由于被告的欺詐和虛假宣傳,原告原來所設想的情況均無法得到真實的實現,也正是這種欺詐,才導致了原告對整個合同陷入了錯誤。第四,原告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正是由于被告的欺詐行為,才導致了原告與其簽訂了合同,其簽訂合同的最初動機也是因為被告的宣傳,但卻正是因為虛假宣傳,才導致了合同的簽訂。
根據以上的對欺詐構成要件的分析,本案被告的行為已經完全構成欺詐。
三、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同時,《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合同因為被告的欺詐行而歸于無效。對于無效后的后果,《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本案合同撤銷后,被告應當返還取得原告的加盟費26800元;同時,本案被告存在著完全的過錯,對于因為本合同而產生的原告一切經濟損失,被告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中的損失包括:因為租房所產生的損失8400元;因為裝修而產生的損失8000元;因為簽訂加盟合同而產生的差旅費729.6元,共計17129.6元。
綜上,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的基本準則之一,當事人在行使權利、改行義務時應當遵循這一原則,而被告卻故意進行虛假宣傳并使原告陷入錯誤的認識并簽訂了合同,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欺詐,依法應當撤銷原告與被告所簽訂的《長沙**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特許連鎖加盟協議書》;同時,應當由被告返還所收取的原告加盟費用26800元;并賠償給原告所造成的損失17129.6元。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