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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電腦遭欺詐,法官主持合同撤銷

李維律師2021.12.28495人閱讀
導讀:

此后,陳某發現,該機型電腦實際售價僅為3800元,且已在國內市場銷售半年有余。”原告陳某正是基于被告以上的虛假陳述和宣傳,并在錯誤認識的判斷下購買了銷售人員推薦的電腦,以7000元成交。由此可見,原告陳某完全是在該商場銷售人員欺騙之下購買的電腦。本案中,被告商場構成合同欺詐行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那么買電腦遭欺詐,法官主持合同撤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此后,陳某發現,該機型電腦實際售價僅為3800元,且已在國內市場銷售半年有余。”原告陳某正是基于被告以上的虛假陳述和宣傳,并在錯誤認識的判斷下購買了銷售人員推薦的電腦,以7000元成交。由此可見,原告陳某完全是在該商場銷售人員欺騙之下購買的電腦。本案中,被告商場構成合同欺詐行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關于買電腦遭欺詐,法官主持合同撤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回放]

某日,陳某到某商場購買一款價格為7000元的某品牌電腦。付款后,因該機調試時多次藍屏欲退貨。此時商場售貨員向陳某推薦另一品牌電腦,且承諾該款機型與前款機型、價格、配置、性能相當,并稱國內市場還未銷售,且性能絕佳。因此,陳某以7000元價格購買了一臺此款電腦。此后,陳某發現,該機型電腦實際售價僅為3800元,且已在國內市場銷售半年有余。于是告上法庭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返還70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法院審理]

庭審時,經法官調解,被告當庭返還原告2600元,并承擔了全部訴訟費用。

[案例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商場在銷售電腦過程中的行為是否構成合同欺詐行為;2.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可以變更或者撤銷。

商場在銷售電腦過程中的行為是否構成合同欺詐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本案中,商場在銷售電腦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真相,謊稱:“該款機型與原告所付金額機型價格、配置、性能相當。”同時銷售人員還謊稱:“該機型現在國內市場上還未銷售,只能由該商場直接從生產單位進貨,且性能絕佳。”原告陳某正是基于被告以上的虛假陳述和宣傳,并在錯誤認識的判斷下購買了銷售人員推薦的電腦,以7000元成交。此后,原告陳某通過調查得知該機型電腦實際售價僅為3800元,與被告賣給原告的價格相差甚遠,且已在國內市場上銷售半年有余。由此可見,原告陳某完全是在該商場銷售人員欺騙之下購買的電腦。因此該商場的行為構成欺詐行為。

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可以變更或撤銷?根據《合同法》第52條規定:就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而言,應分別情形處理:(1)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按無效合同對待;(2)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按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對待。本案中,被告商場構成合同欺詐行為。按照《合同法》第54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這就是說,對欺詐性合同,在起訴或仲裁的過程中受害人有以下方法可供選擇: 1.如受害人認為合同繼續有效對其有利,可要求變更合同; 2.如果受害人認為合同繼續有效對其不利,可請求法院和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在撤銷該合同后,此合同就無效了。因此,本案中,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在法庭審理中,原告、被告雙方本著自愿的原則,接受了法庭調解。消費者體現出成熟理性維權的姿態。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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