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合同撤銷權除斥期間

導讀:
也就是說,合同撤銷權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間,該期限不能中斷、中止或者延長,權利人如果不及時行使,將喪失該項權利。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權民法都設定除斥期間。而除斥期間是在不同的場合對不同的形成權設置的時間限制,因此缺乏共通的基礎,立法只能針對具體情況分別規定除斥期間的起算點,這種起算時間往往存在差異。在法律未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除斥期間的起算點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應自權利發生之日起算。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本身當然消滅。那么欺詐合同撤銷權除斥期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也就是說,合同撤銷權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間,該期限不能中斷、中止或者延長,權利人如果不及時行使,將喪失該項權利。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權民法都設定除斥期間。而除斥期間是在不同的場合對不同的形成權設置的時間限制,因此缺乏共通的基礎,立法只能針對具體情況分別規定除斥期間的起算點,這種起算時間往往存在差異。在法律未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除斥期間的起算點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應自權利發生之日起算。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本身當然消滅。關于欺詐合同撤銷權除斥期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存在因重大誤解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也就是說,合同撤銷權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間,該期限不能中斷、中止或者延長,權利人如果不及時行使,將喪失該項權利。
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都是以一定事實狀態的存在和一定期間的經過為條件而發生的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屬于法律事件。其目的都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但二者又存在諸多不同,只有認識兩者的區別,才能更好地認識除斥期間的性質。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除斥期間制度的目的,是為維持已經存在的法律關系。而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卻是維護與原法律關系相對立的新的社會關系。例如,甲出賣財產給乙,甲在訴訟時效期間未行使其主張價款的權利,因時效期間屆滿乙可以拒絕給付,以繼續維持甲未行使其權利而形成的新秩序。
除斥期間的客體一般為形成權。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權民法都設定除斥期間。有的形成權根本無行使期間的限制,如共有物分割權,通說認為其系形成權,共有人任何時候提出分割共有財產的要求,均受法律的保護。訴訟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但也不是一切請求權均應適用訴訟時效。通常認為,債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中財產返還請求權和恢復原狀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而基于身份關系的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中的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所有權確認請求權等則不應適用訴訟時效。
除斥期間規定權利存續的固定時間屬不變期間,除法律有特殊規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且期間較短,以早日確定當事人間的關系為目的。訴訟時效為可變期間,可以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且期間較長。
因為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而請求權的范圍十分廣泛且具有共同特征,因此,各國民法均在法律上作出了總括性的規定。而除斥期間是在不同的場合對不同的形成權設置的時間限制,因此缺乏共通的基礎,立法只能針對具體情況分別規定除斥期間的起算點,這種起算時間往往存在差異。在法律未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除斥期間的起算點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應自權利發生之日起算。
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本身當然消滅。而訴訟時效的效力,盡管各國民事立法的規定有所不同,但大多數國家采用訴權消滅主義或抗辯權發生主義。中國《民法通則》采用訴權消滅主義,這些不同立法例的共同點是,訴訟時效屆滿后,實體權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滅,對于已經完成的時效利益,可以拋棄。如《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拋棄時效利益的行為,可視為權利人權利的實現,而不是創設了新的權利。而除斥期間屆滿,權利人不僅喪失了實體權利,還意味著可以創設某種權利。
關于訴訟時效的立法,各國一般都在條文中表述“訴訟時效”的字樣,如中國《產品質量法》第3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而有關除斥期間的規定,雖然法律條文中無明確表述“除斥期間”的字樣,但這些條文常常使用“逾期撤銷權消滅”、“作為自愿放棄權益”、“視為放棄”等字樣,可以理解為法律僅規定權利存續的期間,即為除斥期間。由于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上述差異,在立法上和司法實踐中,嚴格區別兩者的界限就顯得十分重要。然而,由于中國以往民事法律在立法時的疏忽和不嚴謹,有些條文中的期間規定究竟為訴訟時效還是除斥期間,人們的認識很不一致,這必然會影響到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以《合同法》第75條關于債權人撤銷權的規定為例。該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民法通則規定的撤銷權,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張撤銷其民事行為的權利。《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了兩種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即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增加了一種,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撤銷權提起的主體限制在發生民事行為的當事人之間,除斥期間為一年,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涉及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是債權人的撤銷權,屬于債的保全的范圍。一般來說,債權為相對權,其效力僅及于特定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不得依其債權對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第三人也不得對債權進行干涉。但是債權人的撤銷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理,使債權的效力得以擴張,屬于債的保全范圍。債權人的撤銷權規定了兩種除斥期間,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間,從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要同時滿足兩個除斥期間的要求。
破產法規定的是破產撤銷權,指破產管理人(包括財產接管人、重整執行人、清算人等)對債務人即破產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定期限內所為的有損于債務人財產從而損害破產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使其歸于無效的權利。撤銷權的行使,可以帶來兩個后果:一是破產人所實施的有害于全體債權人的行為歸于無效;二是使破產人轉讓或放棄的財產被依法追回,增加破產財產總量,提高破產債權清償率。破產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計算比較特殊,從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前推一年。
通過比較,可以發現民法通則規定的相對人的撤銷權,是合同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撤銷權,相對而言,他們要比第三人更容易認識到合同的可撤銷理由,因此僅規定其撤銷權從行為成立時起算,時間較短且固定。而破產撤銷權與債的保全中的債權人撤銷權更相似,在本質上是債權人撤銷權在破產這一特別程序中的擴張或者延伸,二者都是債權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將債務人所實施的有害行為最終歸于無效,并使依該行為所導致的財產變動恢復原狀,旨在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在行使后果上沒有根本區別。但是二者撤銷權的起算時間不同。合同法上債的保全范圍內債權人撤銷權則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起算,同時規定了一個五年的最長除斥期間;而破產法上的撤銷權僅自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前推一年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