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撤銷權除斥期間

導讀:
無權處分撤銷權除斥期間《民法典》為了平衡和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及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賦予了當事人撤銷權,但撤銷權的行使并非是無時間限制的權利,它有著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間。根據《民法典》第152條的規定,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1年,其起算點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那么無權處分撤銷權除斥期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權處分撤銷權除斥期間《民法典》為了平衡和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及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賦予了當事人撤銷權,但撤銷權的行使并非是無時間限制的權利,它有著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間。根據《民法典》第152條的規定,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1年,其起算點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關于無權處分撤銷權除斥期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權處分撤銷權除斥期間
《民法典》為了平衡和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及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賦予了當事人撤銷權,但撤銷權的行使并非是無時間限制的權利,它有著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間。如果撤銷權人在該期間內未行使撤銷權,則其撤銷權消滅,當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銷事由為理由,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該撤銷權行使的期間是個除斥期間、不變期間,不發生任何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后果。
根據《民法典》第152條的規定,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1年,其起算點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作出如此的規定,并非將撤銷權行使期間的性質改變為訴訟時效,而是基于《民法典》在合同撤銷的原因上,采取了廣義的規定,把因“欺詐、脅迫以及乘人之?!贝_定為合同可撤銷的原因。就欺詐而言,在實踐中,因受欺詐訂立的合同往往具有極大的隱蔽性,受欺詐一方不可能在行為成立之時即發現對方的欺詐行為,如仍以民事行為(簽訂合同)成立之時作為除斥期間的起算點,無疑對受欺詐一方是不公平的,這樣的規定也違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則。
因此,《民法典》將撤銷權的起算點規定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是合理的。在實踐中應當優先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