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權的雙重除斥期間

導讀:
也就是說,合同撤銷權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間,該期限不能中斷、中止或者延長,權利人如果不及時行使,將喪失該項權利。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權民法都設定除斥期間。相對人撤銷權提起的主體限制在發生民事行為的當事人之間,除斥期間為一年,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涉及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撤銷權消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要同時滿足兩個除斥期間的要求。那么合同撤銷權的雙重除斥期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也就是說,合同撤銷權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間,該期限不能中斷、中止或者延長,權利人如果不及時行使,將喪失該項權利。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權民法都設定除斥期間。相對人撤銷權提起的主體限制在發生民事行為的當事人之間,除斥期間為一年,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涉及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撤銷權消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要同時滿足兩個除斥期間的要求。關于合同撤銷權的雙重除斥期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存在因重大誤解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也就是說,合同撤銷權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間,該期限不能中斷、中止或者延長,權利人如果不及時行使,將喪失該項權利。
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都是以一定事實狀態的存在和一定期間的經過為條件而發生的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屬于法律事件。其目的都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但二者又存在諸多不同,只有認識兩者的區別,才能更好地認識除斥期間的性質。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除斥期間制度的目的,是為維持已經存在的法律關系。而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卻是維護與原法律關系相對立的新的社會關系。例如,甲出賣財產給乙,甲在訴訟時效期間未行使其主張價款的權利,因時效期間屆滿乙可以拒絕給付,以繼續維持甲未行使其權利而形成的新秩序。
除斥期間的客體一般為形成權。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權民法都設定除斥期間。有的形成權根本無行使期間的限制,如共有物分割權,通說認為其系形成權,共有人任何時候提出分割共有財產的要求,均受法律的保護。訴訟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但也不是一切請求權均應適用訴訟時效。通常認為,債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中財產返還請求權和恢復原狀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而基于身份關系的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中的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所有權確認請求權等則不應適用訴訟時效。
除斥期間規定權利存續的固定時間屬不變期間,除法律有特殊規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且期間較短,以早日確定當事人間的關系為目的。訴訟時效為可變期間,可以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且期間較長。
民法通則規定的撤銷權,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張撤銷其民事行為的權利。《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了兩種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即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增加了一種,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撤銷權提起的主體限制在發生民事行為的當事人之間,除斥期間為一年,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涉及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是債權人的撤銷權,屬于債的保全的范圍。一般來說,債權為相對權,其效力僅及于特定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不得依其債權對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第三人也不得對債權進行干涉。但是債權人的撤銷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理,使債權的效力得以擴張,屬于債的保全范圍。債權人的撤銷權規定了兩種除斥期間,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間,從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要同時滿足兩個除斥期間的要求。
破產法規定的是破產撤銷權,指破產管理人(包括財產接管人、重整執行人、清算人等)對債務人即破產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定期限內所為的有損于債務人財產從而損害破產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使其歸于無效的權利。撤銷權的行使,可以帶來兩個后果:一是破產人所實施的有害于全體債權人的行為歸于無效;二是使破產人轉讓或放棄的財產被依法追回,增加破產財產總量,提高破產債權清償率。破產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計算比較特殊,從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前推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