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能否附條件

導讀:
1994年1月16日,該處與李xx經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達成調解協議后,償還了35萬元。在還款問題上,只能附期限而不能附條件。所以,在關于借款的約定上,除非債權人明確表示所附條件可能會形成對債權的贈與或抵消,還款不得附條件,只能附期限。本案中,原、被告之間的約定不符合立法本意,其所附條件應認定為無效,但約定的其他內容有效。二是對于還款時間雙方沒有明確約定,關于合同所附“李偉功還款后償還”的條件,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和形式均不違法,不屬于法定的無效情形,故不能認定該條所附條件無效。附條件合同的生效或解除要件是所附條件成就。那么欠債還錢能否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994年1月16日,該處與李xx經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達成調解協議后,償還了35萬元。在還款問題上,只能附期限而不能附條件。所以,在關于借款的約定上,除非債權人明確表示所附條件可能會形成對債權的贈與或抵消,還款不得附條件,只能附期限。本案中,原、被告之間的約定不符合立法本意,其所附條件應認定為無效,但約定的其他內容有效。二是對于還款時間雙方沒有明確約定,關于合同所附“李偉功還款后償還”的條件,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和形式均不違法,不屬于法定的無效情形,故不能認定該條所附條件無效。附條件合同的生效或解除要件是所附條件成就。關于欠債還錢能否附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裁判要旨
借條上載明了還款條件的,如還款條件不成立,債權人則不能向債務人主張還款。
■案情
1989年1月15日、30日,河南省洛陽市待業職工管理處經洛陽市xx信托投資公司分別向李xx出借貸款35萬元和10萬元。李xx時任該處處長,張xx是財務人員,經辦此事。1994年1月16日,該處與李xx經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達成調解協議后,償還了35萬元。1995年5月15日,該處對李xx、張xx所遺留問題作出暫行處理決定,二人停發工資、停止工作,令其追討欠款。1997年12月28日,張xx向原告李xx借款2萬元,并出具了借條,該借條載明:“暫時李xx轉借給我現金2萬元正,李偉功(實為李xx)還款后償還。”次日,李xx、張xx為恢復工作,各自先行墊付5萬元替李xx向該處付清了10萬元的欠款,該處將李xx10萬元欠款及利息的債權轉讓給他們,李xx對該債權的轉讓予以認可,并出具了《還款說明》。2001年8月31日,因李xx不履行還款義務,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李xx在方元宮大廈三層150平方米的房產(該案仍在執行中)。
現李xx向洛陽市老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張xx償還所借2萬元。
■裁判
洛陽市老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2萬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但根據原、被告在該借條中“李偉功(實為李xx)還款后償還”的約定,該借款所附的還款條件尚未成就,因此,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2萬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李xx的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系一起民間借貸案件,關于還款合同附條件的效力,在審理中存在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的約定為附條件的還款合同,當且僅當所附條件成就時,被告才有義務還款。附條件是當事人約定,以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事實作為合同生效或者失效的條件。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本案中,原、被告約定的還款條件為案外人還款,而原告起訴時案外人未還,被告也就沒有義務償還對原告的該筆借款。
另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附條件的約定應為無效。借款行為已經完成,除了被借款人將借款贈予借款人或雙方有條件抵消該借款的情況外,借款是必須歸還的,只是時間先后而已。在還款問題上,只能附期限而不能附條件。條件是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如果條件一直不發生,借款人的債權就不能實現,這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如果被告與案外人串通不歸還借款,原告就不能根據已經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保護自己的利益。所以,在關于借款的約定上,除非債權人明確表示所附條件可能會形成對債權的贈與或抵消,還款不得附條件,只能附期限。本案中,原、被告之間的約定不符合立法本意,其所附條件應認定為無效,但約定的其他內容有效。故應按照沒有約定借款期限的合同處理,即原告可以隨時要求被告履行還款義務,但應給被告合理的準備時間。
法院采納了第一種意見,主要理由在于:
一是法律并未明確規定何種合同只能附期限不能附條件,所以,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強行法的規定,合同既可以附期限,也可以附條件。本案中,原、被告對債權債務的劃分沒有異議,債權明晰,雙方只是對還款的時間和條件有爭議。
二是對于還款時間雙方沒有明確約定,關于合同所附“李偉功(實為李xx)還款后償還”的條件,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和形式均不違法,不屬于法定的無效情形,故不能認定該條所附條件無效。
附條件合同的生效或解除要件是所附條件成就。本案中,還款約定上所附條件是還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只有所附條件成就,合同才生效,原告才能主張被告歸還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