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能否作為贈與合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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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能否作為贈與合同條件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的基本原則,如果約定結婚或者離婚作為贈與條件的,贈與合同違反法律規定,合同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一百九十條【附義務贈與】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五條【結婚自愿】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附條件合同的生效條件
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而來的。附條件的合同,指合同當事人設定一定的條件,并將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決定效力發生或消滅的根據的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有時并不希望立即發生預期的法律后果,而有時又不希望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一直存續,而是愿意在一定的事實發生時,讓合同的效力發生或終止,使合同的訂立更能滿足當事人的意愿,體現合同自由。
附條件合同的條件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也就是說,條件不是現實存在的,而是屬于尚未發生的客觀不確定的事實,可能實現也可能不實現,條件具有不確定性。
2、條件是由當事人設定而非法定的。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當事人自己選定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由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條款而非法定條款。
3、條件必須是合法的。當事人不得以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實或有損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作為合同的附條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民事行為無效。
4、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