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能否就合同訂立約定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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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另外,如果勞動爭議仲裁機關裁決或人民法院判決終止勞動合同,由勞動合同確定的關系也告終止。即當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如果勞動者在醫療期1、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守則。”第九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從上述規定可知,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反之,違反法定條件的解除不能成立,是無效的。那么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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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生效的條件: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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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清償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的行為。清償債務的費用,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之外,由債務人負擔。解除包括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單方解除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雙方解除指雙方協議消滅原有的合同。解除還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于一人,致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那么雙方約定合同終止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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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通過該規定可以看出,在《勞動法》調整下,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分為法定條件和約定條件,即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由于《勞動合同法》是新法,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新法優于舊法。因此在該問題上兩法有沖突則應當優先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取消了可以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的規定,可以看出該法是不允許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的。因此,現行勞動合同中如果約定了終止條件,則該終止條件2008年1月1日后將無效,即不能再以約定來終止勞動合同。那么《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可以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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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即指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未來可能出現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合同是否解除的附款,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的概念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首先必須是一個事實這個事實將來也許會發生也許不會發生,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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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約定條件變化怎么處理如果合同約定的條件發生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明顯不公平可以要求變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協議變更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如果合同變更前或變更時可能存在或發生給當事人一方造成損失的事實合同變更后受損害的一方仍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當事人如果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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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案情某國有服務性企業系當地執行勞動法律法規較好的用人單位,2004年12月31日該企業將有大批職工的10年期勞動合同到期,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除對個別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外,決定依法與絕大部分職工續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該企業的經營結構和管理模式即將在2005年實行重大改革,故公司人事部提出要在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同時與職工約定3條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1、合同履行中,如遇本部門工作外包給其他專業公司,本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目的是要在這種條件出現時終止合同。那么如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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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眼下,有不少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合同期間員工戀愛、女職工懷孕等約定為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因而用人單位以考核結果的某種等級(層次)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就具有很高的主觀因素,不能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同樣,用人單位不能將企業并購、機構外包等主觀制造的重大變化約定為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也是因為這個原因。如約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又如勞動者因私人事務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如從事食品飲食類用人單位所從事的行業有特別禁忌規定,將勞動者患慢性傳染病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的。那么如何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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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和雙方約定的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在勞動合同中,除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職工退休、退職等終止條件外,勞動合同主要應當對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終止條件。按照勞動部關于貫徹實施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用人單位不得將法定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因為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某些情形下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勞動合同中如何約定終止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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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勞動合同條例》第38條規定,“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但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并且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首先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益,使勞動關系“恢復原狀”,不能讓用人單位從違法行為中獲益。關于賠償金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為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那么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不能約定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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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用人單位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目的是要在這種條件出現時終止合同。企業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對企業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以后,企業勞動合同就此終止;4、當事人死亡。勞動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終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終止,也可以因繼承人的繼承或轉讓第三方而使合同繼續存在,這要依實際情況而定;5、勞動者退休。那么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可以自行約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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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合同法》還補充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那么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雙方不能約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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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案情某國有服務性企業系當地執行勞動法律法規較好的用人單位,2004年12月31日該企業將有大批職工的10年期勞動合同到期,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除對個別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外,決定依法與絕大部分職工續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該企業的經營結構和管理模式即將在2005年實行重大改革,故公司人事部提出要在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同時與職工約定3條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1、合同履行中,如遇本部門工作外包給其他專業公司,本合同即行終止。專家處方終止合同的五點建議由于《勞動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向保護勞動者一方傾斜的,對用人單位是有一定限制的。那么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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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約定的終止條件是合同生效前就已經發生的事件或行為,則該合同無效。而客觀情況指的是,合同終止情況的發生是自然出現的,不是人為制造的,不能事先預謀的。因而用人單位以考核結果的某種等級(層次)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就具有很高的主觀因素,不能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用人單位若要把對勞動者的考核情況作為勞動者能否勝任工作的依據,只能依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同樣,用人單位不能將企業并購、機構外包等主觀制造的重大變化約定為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也是因為這個原因。那么合同約定終止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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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勞動法》的實施過程中,一些用人單位隨意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并據此終止勞動合同,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提前消滅,不能真正起到維護勞動者就業穩定權益的作用。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內容。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了,該約定也無效。《勞動合同法》還補充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那么合同終止條件雙方約定不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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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審計能否拿到工程款?項目已經交付使用幾年了,審計一直沒有完成,那不審計能否拿到全部的工程款呢?講一個案例啊,一個分包單位在總包那里分包了一個土方的一個工程,分包合同在約定的工程款以業主與總包單位審計的價格為準,也就是說審計完成后,分包單位就可以拿錢。那項目呢,是在2014年底呢,就已經竣工驗收,并且已經交付使用了。然而總包單位啊,卻拒絕向分包單位支付工程尾款,原因也很簡單,業主的審計沒有完成,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不具備付款條件,分包單位忍無可忍就把總包告上了法庭。最高人民法院是這樣認為的,第一,項目在2014年底呢,就已經交付使用了,如果一直沒有審計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既不利于糾紛的解決,也有失公允,第二,審計只是確認工程款的途徑之一。法院通過鑒定。
確定的工程價款也符合法律規定,可以直接確定總造價。第三,總包單位一直消極的推動項目的結算和審計工作,有過錯要擔責,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工程不需要審計,依據鑒定結論直接支付工程款。你有沒有遇到過類似這樣的一個問題呢?評論區告訴我。
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工程合同無效,約定的管理費如何處理?收取管理費的方式及風險點有哪些?項目存在掛靠,怎么解決管理費問題?10年法院審判工作實踐經驗,談判、調解、保全、債權轉讓、訴訟,多種定制解決方案,幫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車禍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1、賠償責任:車禍擔保人的主要責任是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車禍擔保人應當根據保險合同的條款和條件,承擔賠償責任,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金額進行賠償。 2、追償責任:車禍擔保人在賠償受害人后,有權向肇事方追償。如果肇事方拒不履行賠償責任,車禍擔保人可以代替受害人向肇事方追償,并在追償成功后將追回的金額歸還給保險公司。 3、協助調查責任:車禍擔保人有責任協助調查事故的真實情況。他們可以派出專業人員進行事故調查,收集證據和相關材料,以確保賠償的公正性和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