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行為能否構成離婚條件

導讀:
同性戀行為能否構成離婚條件同性戀行為是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確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異性同居而非同性同居故同性戀不夠成離婚條件。曹某氣憤異常不能容忍丈夫的不忠行為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訴訟期間原告曹某提出傅某與別的男子發生同性戀關系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要求與被告傅某離婚并賠償原告曹某名譽損失和精神損失費35萬元。那么同性戀行為能否構成離婚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性戀行為能否構成離婚條件同性戀行為是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確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異性同居而非同性同居故同性戀不夠成離婚條件。曹某氣憤異常不能容忍丈夫的不忠行為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訴訟期間原告曹某提出傅某與別的男子發生同性戀關系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要求與被告傅某離婚并賠償原告曹某名譽損失和精神損失費35萬元。關于同性戀行為能否構成離婚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性戀行為能否構成離婚條件
同性戀行為是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確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同性戀行為并沒有違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異性同居而非同性同居故同性戀不夠成離婚條件。
案情簡介
曹某與丈夫傅某系初中同學兩人于1998年4月份起確定戀愛關系2001年1月27日雙方登記結婚后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傅某在某企業任外勤員常年駐在蘭州市工作。曹某在蘭州探親期間發現丈夫行為異常與同性朋友之間有種說不出來的親昵關系但曹某僅是懷疑而已夫妻間關系由此變得緊張起來雙方經常發生吵鬧。為了維持夫妻感情消除疑慮傅某與曹某于2003年1月31日協商簽訂了夫妻忠誠協議約定如有一方出現道德品質問題背叛另一方或有婚外情等行為應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和精神損失費35萬元。
事隔不久曹某在家中偶然發現丈夫與別的男子發生同性戀關系的照片數張即責問傅某傅某明確告之自己確實與其他男子有同性戀關系。曹某氣憤異常不能容忍丈夫的不忠行為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訴訟期間原告曹某提出傅某與別的男子發生同性戀關系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要求與被告傅某離婚并賠償原告曹某名譽損失和精神損失費35萬元。被告傅某在原告提供的證據面前承認與別的男子有同性戀關系但認為這種關系并不違反婚姻法的規定也沒有嚴重傷害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因而不同意原告曹某提出的離婚請求更不同意賠償原告曹某損失費35萬元。
法律解讀
此案的法律問題是被告傅某的同性戀行為是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確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被告傅某的同性戀行為并沒有違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異性同居而非同性同居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違法”的原則不應當認為傅某的行為導致與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曹某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判決駁回曹某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