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還可以負條件嗎

導讀:
欠債還錢還可以負條件嗎裁判要旨借條上載明了還款條件的,如還款條件不成立,債權人則不能向債務人主張還款。1994年1月16日,該處與李溫功經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達成調解協議后,償還了35萬元。”次日,李合召、張文英為恢復工作,各自先行墊付5萬元替李溫功向該處付清了10萬元的欠款,該處將李溫功10萬元欠款及利息的債權轉讓給他們,李溫功對該債權的轉讓予以認可,并出具了《還款說明》。現李合召向洛陽市老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張文英償還所借2萬元。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那么欠債還錢還可以負條件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欠債還錢還可以負條件嗎裁判要旨借條上載明了還款條件的,如還款條件不成立,債權人則不能向債務人主張還款。1994年1月16日,該處與李溫功經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達成調解協議后,償還了35萬元。”次日,李合召、張文英為恢復工作,各自先行墊付5萬元替李溫功向該處付清了10萬元的欠款,該處將李溫功10萬元欠款及利息的債權轉讓給他們,李溫功對該債權的轉讓予以認可,并出具了《還款說明》。現李合召向洛陽市老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張文英償還所借2萬元。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關于欠債還錢還可以負條件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欠債還錢還可以負條件嗎
裁判要旨
借條上載明了還款條件的,如還款條件不成立,債權人則不能向債務人主張還款。
案情
1989年1月15日、30日,河南省洛陽市待業職工管理處經洛陽市農行信托投資公司分別向李溫功出借貸款35萬元和10萬元。李合召時任該處處長,張文英是財務人員,經辦此事。1994年1月16日,該處與李溫功經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達成調解協議后,償還了35萬元。1995年5月15日,該處對李合召、張文英所遺留問題作出暫行處理決定,二人停發工資、停止工作,令其追討欠款。1997年12月28日,張文英向原告李合召借款2萬元,并出具了借條,該借條載明:“暫時李合召轉借給我現金2萬元正,李偉功(實為李溫功)還款后償還。”次日,李合召、張文英為恢復工作,各自先行墊付5萬元替李溫功向該處付清了10萬元的欠款,該處將李溫功10萬元欠款及利息的債權轉讓給他們,李溫功對該債權的轉讓予以認可,并出具了《還款說明》。2001年8月31日,因李溫功不履行還款義務,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李溫功在方元宮大廈三層150平方米的房產(該案仍在執行中)。
現李合召向洛陽市老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張文英償還所借2萬元。
裁判
洛陽市老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2萬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但根據原、被告在該借條中“李偉功(實為李溫功)還款后償還”的約定,該借款所附的還款條件尚未成就,因此,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2萬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李合召的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系一起民間借貸案件,關于還款合同附條件的效力,在審理中存在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的約定為附條件的還款合同,當且僅當所附條件成就時,被告才有義務還款。附條件是當事人約定,以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事實作為合同生效或者失效的條件。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本案中,原、被告約定的還款條件為案外人還款,而原告起訴時案外人未還,被告也就沒有義務償還對原告的該筆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