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自愿簽訂的代孕合同有效嗎

導讀:
判斷合同有效的三個要件1、合同的主體適格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訂立約定。該條款明確規定了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即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且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任何民事行為都應當遵守該原則,違反該原則的合同應為絕對無效。判斷代孕合同內容無效的要件1、危害正常的家庭關系我國實行的一夫一妻制,正常情況下,夫妻互敬互愛,共同勞動,共同享受美好的性生活。那么雙方自愿簽訂的代孕合同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判斷合同有效的三個要件1、合同的主體適格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訂立約定。該條款明確規定了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即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且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任何民事行為都應當遵守該原則,違反該原則的合同應為絕對無效。判斷代孕合同內容無效的要件1、危害正常的家庭關系我國實行的一夫一妻制,正常情況下,夫妻互敬互愛,共同勞動,共同享受美好的性生活。關于雙方自愿簽訂的代孕合同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孕是指婦女由于多種原因而不能懷孕,取其卵子與其丈夫的精子進行體外授精,再將胚泡移植到別的正常女性的子宮腔內繼續發育成胎兒的一種技術。在民間俗稱“借腹生子”,代孕改變了傳統生育方式。現實生活中,因為代孕產生的倫理、法律和感情上的糾紛在逐年增多。
法律依據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這里生育子女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存在合法婚姻基礎。而代孕的雙方之間沒有法律規定的婚姻關系。
判斷合同有效的三個要件
1、合同的主體適格
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訂立約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年滿18周歲的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的從事各種民事行為。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使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該條款明確規定了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即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且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結婚年齡為男22歲,女20歲。在我國合法生育的年齡也就是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
2、意思表示真實
即合同的訂立以及合同的內容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受欺詐、脅迫等有瑕疵的現象。
3、內容合法
即合同的內容不的違反法律和社會的善良風俗,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等國家強制性禁止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秩序。
同時我國《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時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兩條同時規定了公序良俗原則,可見公序良俗原則乃是國家民事領域的一項原則。任何民事行為都應當遵守該原則,違反該原則的合同應為絕對無效。
判斷代孕合同內容無效的要件
1、危害正常的家庭關系
我國實行的一夫一妻制,正常情況下,夫妻互敬互愛,共同勞動,共同享受美好的性生活。而代孕必然有第三者的加入,這種夫妻以外的第三人的加入容易導致家庭不和諧,對正常的家庭關系是一種沖擊。現實表明,受倫理道德觀念的束縛,很多代孕家庭日后生活并不幸福。
2、不利于孩子成長
當孩子長大成年后,自身會意識到或者從各種渠道知道自己的身世,而這種身世一般很難為傳統的價值觀、倫理觀所接受。這樣的孩子在成長的過程中會有心理陰影,也許會受到鄰居或者社會的歧視,不利于期身心發育。如此以來,就實現不了優生優育的計生原則,不利于培養合格的一代。
3、買賣嬰兒的嫌疑
代孕涉及的一個不容回避的問題就是買賣嬰兒的嫌疑。有些不法之徒,以盈利為目的,利用某些家庭求子心切的心理,打著代孕的幌子,實則行買賣嬰兒之勾當。如果代孕合法化,不排除有些人鉆法律空子,使買賣嬰兒成風,而這是法律所嚴厲禁止的,不是善良的人們所愿意看到的。
4、剝削貧窮婦女的嫌疑
如果承認代孕合同的合法性,那么有錢人就可以“借腹生子”,達成優化人種的目的。而貧窮的婦女為生活所迫就不得不出賣自己的身體,如此以來就給富人提供了剝削窮人的法治環境,而婦女這種被剝削的地位與法治社會平等主體制度是有矛盾的,是對社會文明的侵蝕,非主流社會價值觀所提倡。身體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格權,一是其本身就不直接與財產利益相聯系,若允許出于金錢利益的驅動而任意處分,則不僅褻瀆了助人為樂的本質,且極大地傷害了人的尊嚴,破壞社會善良風俗。
(責任編輯: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