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私下離婚合同書在法律上有效嗎

導讀:
簽訂私下離婚協議書在法律上是否有效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于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為此,最好的方式是在離婚協議書約定具體的撫養費的數額。那么簽訂私下離婚合同書在法律上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簽訂私下離婚協議書在法律上是否有效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于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為此,最好的方式是在離婚協議書約定具體的撫養費的數額。關于簽訂私下離婚合同書在法律上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簽訂私下離婚協議書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于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離婚協議必須為書面形式(很多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要求按照其規定的格式書寫),然后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
《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協議書如何簽訂
(一)財產分割要易操作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財產分割內容一定要方便操作,以免日后執行麻煩時反悔,而故意制造出不利于執行的事端來。一般來說,錢款支付稍為便捷,離婚協議簽署后執行起來較為痛快。在房產的變更上,若房屋產權登記在對方一人名下,特別是還有按揭貸款的房屋,變更起來手續更為煩瑣。假如在變更前不能將房貸還清,銀行一般不允許變更借款合同,使得產權過戶手續也沒辦法辦理。在這種情況下,要考慮到辦理過戶手續的時間,若非得籌錢還貸后辦理過戶的,為防止對方事后不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不妨約定對方不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違約責任,以促使對方為免除承擔責任而積極配合相關手續的辦理。此外,簽署約定時,還應要求將相關的權利文件的原件一并交付。對于房屋的權利文件有:
1、購房合同及附件;
2、契稅憑證;
3、教育附加費四稅通用憑證;
4、按揭貸款合同;
5、房屋所有權證;
6、交款發票。
(二)子女撫養費支付要明確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應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一為撫養費的數額;二為撫養費的支付周期;三為撫養費的變更條件。
首先,關于撫養費的數額應該具體。實踐中容易產生爭執的是按某一方工資收入的百分比進行約定。對于一方的工資收入,即便對方的收入穩定,并且離婚前也知道對方的工資收入為多少。但我們知道,工資收入受各種因素的影響非常大,若一方在離婚后的收入總與離婚前保持不變還好說,倘若發生變更,特別是工資增加較多的情況下,該按何種數額支付則很有可能會產生爭議。為此,最好的方式是在離婚協議書約定具體的撫養費的數額。
其次,撫養費的支付周期要明確。特別是兩地分居較遠,或是一方的收入不穩定的情況下,約定逐月支付很容易出現不能及時支付的情況發生。因而,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最好能在離婚協議書約定按季或按年支付較好。當然,實在不行,逐月支付也可以接受,但最好是能下月生活費在上月就能支付,以防止撫養費斷供的情況發生。另外,對于不能按時支付的,應約定一不定的懲罰性措施,以督促支付方及時履行義務。
最后,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的需求隨著年齡的增加也會逐漸增多,因而撫養費的支付也應逐漸增多為宜。而應增加的撫養費數額,在具體到各地的經濟生活水平,小孩的實際需要時,總是難以細化“為此,妥善的方式是,就撫養費的支付能夠逐年按一定的比例增多。比如,在最近二年的撫養費約定為每月支付2000元,第二年隨著物價的上漲等因素影響,可能2000元的撫養費仍不足以維持實際需要。但具體要增加多少則難以計算,為此建議每隔二年增加10%為宜。
(三)子女探望權約定要細化
由于探望權主體應為未直接撫養小孩的父母一方,而在實踐中,可能該方的父母(即小孩的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在當事者離婚以前承擔了主要照看小孩的責任。基于人倫親情的考量,若不允許他們探望小孩,似乎在情理上說不通。為此,為平衡法律與道德的沖突,建議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探望的方式時,可由探望者一方的父母去接送孩子。
另外,在探望的方式上,可不是“探”或者“望”便完事了,而是應有一定時間的相聚與交往,即同住。最為常見的方式是,每月探望一、二次。由探望者在周五下午自行到另一方的住處或學校接孩子回家,周日下午或周一早上送孩子回家或直接到學校。
當然,探望權的設定雖為親權的一種,但還是應考慮到探望的方式要不影響孩子正常的成長與生活為原則,同時應尊重小孩的意愿。
(四)概括性約定要規范
在離婚協議書中有兩類概括性約定經常使用,一類是: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另一類是: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
針對第一類約定,當事者的意思應該是權利人署名為誰,誰即享有該項財產或財產性權利的所有權。這里存在的一個問題是,此約定不是婚內財產約定或婚前財產約定,而是離婚財產分割,是對現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作出分割,并對個人財產的范圍劃清界限。籠統地寫明“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而不列出具體的財產范圍,很容易導致對方以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重新分割部分財產。而這一要求,很有可能會被認為離婚協議書約定不明,而得到法院的支持。
對于第二類,“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或“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爭議”的約定,同樣存在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嫌疑。當然,若仍有共同債務,這種約定無法對抗債權人的主張,約定無效。若有以一方名義對外的債權,此約定的本義可能就是歸其一方享有,而且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也明確了這樣的意思,就是在書面約定時沒有注意。在離婚手續辦理后,另一方發現對方名下有債權的,仍可以要求對這部分債權重新分割。
所以,在涉及概括性的約定時,描述一定要完備,意思要明了。雙方口頭上的一致意思,一定要落實到書面上。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的一點小麻煩,能夠避免日后一方反悔的大麻煩。
(五)“假離婚”要不得
在現實生活中,為符合單位的福利政策、為躲避計劃生育責任、為逃避債務、為擺脫第三者的糾纏等,各類“假離婚”的現象依然存在。“假離婚”的辦理,常是將財產或是主要財產歸于一方名下。有的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有的為使別人看起來更為真實,則通過法院協議離婚。不管是何種形式的辦理,“假離婚”造成的后果,不光是欺騙了他人,對于逃避債務、計劃生育等根本無法實現,而當事者自己常常會陷于各種矛盾中。比如,有的當事者分得財產后,就假戲真做,要求徹底與對方劃清界限,讓未分得財產一方懊悔不已;而還有的,則以各種方式騙得另一方同意離婚,承諾過一段時間再復婚,而一旦離婚成功則逃之夭夭,致使另一方的權利遭受重大損失。
筆者遇到不少“假離婚”者的咨詢,有的好像實現了當初“假離婚”的目的,比如單位因此分了房,第三者因此離開了沒財產一方,但沒有一例復婚了。并且,離婚手續的辦理主要是為達到不正當的目的,兩人只能偷偷摸摸地相會,甚至不能相見。其中的道德負疚與心理煎熬可非一般人能夠承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