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導讀:
第二種意見認為,紅星公司匯出貨款不久,即派人聯系解除合同,機械公司長期不作答復系工人未向總經理轉告所致,故應視為合同沒有發生法律效力。”以上規定中三個方面是民事法律行為必不可少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才能成立,并依法產生法律約束力。那么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種意見認為,紅星公司匯出貨款不久,即派人聯系解除合同,機械公司長期不作答復系工人未向總經理轉告所致,故應視為合同沒有發生法律效力。”以上規定中三個方面是民事法律行為必不可少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才能成立,并依法產生法律約束力。關于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5年8月24日,紅星公司采購員張某、技術員王某二人到某機械公司洽購滾齒機。雙方達成口頭協議:機械公司對這一部滾齒機暫不處理,待張、王回紅星公司向領導匯報后,若同意購買,便如數匯款;否則,即視為不買,機械公司可另作處理。同年10月31日,紅星公司給機械公司匯去人民幣40000元,注明系購買滾齒機、圓車和臺鉆之貨款。貨款匯出后不久,紅星公司重新研究決定不再購買該機,遂于同年11月6日派趙某去機械公司退貨,因公司總經理出差,趙某委托該單位工人,將退貨請求轉告其公司總經理。20天后,仍未見答復,紅星公司再次派人去機械公司洽談退款、退貨但被機械公司當面拒絕。為此,兩公司發生糾紛。機械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兩公司買賣滾齒機的口頭協議,已經成立,紅星公司單方面毀約,沒有道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紅星公司匯出貨款不久,即派人聯系解除合同,機械公司長期不作答復系工人未向總經理轉告所致,故應視為合同沒有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處理本案的關鍵在于正確把握兩公司之間買賣滾齒機的法律行為是否成立和有效這一中心環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以上規定中三個方面是民事法律行為必不可少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才能成立,并依法產生法律約束力。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背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以上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實質要件,除此以外,還應具備形式要件。《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實質上就是意思表示的形式,有些民事法律行為需要具備特殊的法定形式,如公證、鑒證、審批、登記等形式;有些則只需要具備一般的法定形式。根據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可以把民事法律行為分為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兩種。本案中兩公司簽訂的合同形式就屬于明示的的口頭形式,雙方當事人均以口頭的形式明確向對方表示了自己的意思并付諸行動,盡管我國現行經濟合同法明確規定經濟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本案涉及的是即時清結的一次性買賣合同,尤其是雙方并未在原法律行為的形式上發生爭議,只是購方嫌原合同中的價格過高而引起糾紛,因此,不影響這一法律行為的效力。應當指出,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成立以后,都可以直接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正如本案中兩公司雖口頭上訂立了購買滾齒機合同,但并未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在如數匯款后方有效力。無論如何,法律行為成立以后,,當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行為的規定,不得隨意變更和終止。
江西省龍南縣人民法院:溫華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