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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趙金保律師2021.12.28929人閱讀
導讀:

無效合同的特征(一)違法性。而所謂的自然無效,系指無效合同除自始至終都無效外,亦不因其他任何的因素而有效。(三)違反無效合同的約定,不產生違約責任。合同無效,基于合同而進行的約定亦應當然無效,因此,合同對于合約的當事人不應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可拒絕履行合同的約定。而因合同被確認無效后,被告鄧某祥應當返還購房款以及對被告劉某錢、韓某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另行提起訴訟。被告認為原告超過訴訟時效及超過1年除斥期間的主張均沒有法律根據,本院不予采納。那么無效合同的特征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效合同的特征(一)違法性。而所謂的自然無效,系指無效合同除自始至終都無效外,亦不因其他任何的因素而有效。(三)違反無效合同的約定,不產生違約責任。合同無效,基于合同而進行的約定亦應當然無效,因此,合同對于合約的當事人不應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可拒絕履行合同的約定。而因合同被確認無效后,被告鄧某祥應當返還購房款以及對被告劉某錢、韓某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另行提起訴訟。被告認為原告超過訴訟時效及超過1年除斥期間的主張均沒有法律根據,本院不予采納。關于無效合同的特征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效合同的特征

(一)違法性。

王利明教授認為:“無效合同的特性是具有違法性。所謂違法性,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我們要明確兩點,首先,所謂的違法性,應系指違反認定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非禁止性規定。其次,是否違反法律的規定,并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愿意進行考慮。其司法評判的根本立足點在于——是否已經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需特別厘清的是,是否違反法律的規定是合同有無效的根本出發點,而非當事人的意愿,換句話說,當事人訂立合同之時是否有訂立無效合同之目的,并非評判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據。

(二)合同無效系指合同自始、自然無效。

所謂的合同的自始無效,系指合同自訂立之時起已然無效,并且這種無效不受時間的影響,無論時間如何變化,其一直會處于無效的狀態。而所謂的自然無效,系指無效合同除自始至終都無效外,亦不因其他任何的因素而有效。同時,更重要的一點是,該合同的無效,并不需要當事人的主張,只要法院或仲裁機構在審判的過程中知道其無效的狀態,就應依法予以糾正。也有人認為,甚至于部分的國家行政機關,也具有依法糾正的職責。

(三)違反無效合同的約定,不產生違約責任。

合同無效,基于合同而進行的約定亦應當然無效,因此,合同對于合約的當事人不應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可拒絕履行合同的約定。

無效合同的認定應當適用訴訟時效

(一)各國關于無效合同的認定是否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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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涉及無效合同的糾紛,關于無效合同的認定,是否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各國的立法中明確規定的并不多見。但即便是不多見的規定中,關于是否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上,亦有著截然相反的規定。一是主張適用訴訟時效——《埃塞俄比亞民法典》第1845條就明確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履行合同之訴,不履行合同之訴和宣告合同無效之訴,如果在十年內未提起,則禁止再提起。”《法國民法典》第2262條亦規定:“一切物權或債權的訴權,均經30年的時效而消滅……,”二是主張不適用訴訟時效——《意大利民法典》第1422條規定:“宣布無效的訴權不受時效屆滿的制約”。

至于我國的立法對于無效合同是否應當適用訴訟時效問題的處理上,因學術和司法界都沒有明確統一意見,導致了立法部門對此采取了明確的回避態度。因立法的不明確,又反而導致了司法實踐的混亂。

(二)司法實踐對于無效合同是否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現狀

(1)法院認定確認合同無效應當適用訴訟時效,且訴訟時效的期間為兩年

案例一,王某明訴鄧某祥等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糾紛案,審理法院認為:“被告劉某錢、韓某秀提出本案提起訴訟過時效的問題,因確認合同效力之訴應適用普通訴訟時效,而本案從簽訂合同至起訴之日尚未過2年,因此不存在時效問題。而因合同被確認無效后,被告鄧某祥應當返還購房款以及對被告劉某錢、韓某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2)法院認定確認無效合同不應當適用訴訟時效

案例二,河南北方永盛摩托車有限責任公司訴李志強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審理法院認為:“魏守仁以已經消亡的企業的名義和被告簽訂的《商標轉讓合同》依法應屬無效合同;原告請求確認涉案的《商標轉讓合同》無效的訴訟,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或除斥期間的規定。被告認為原告超過訴訟時效及超過1年除斥期間的主張均沒有法律根據,本院不予采納。”

由上可知,在不同的民商事審判中,因無統一法律規定,導致法官對于認定合同無效性質的認識之差異,更重要的是兩法官對于訴訟時效與法律公平價值取向的不同,因而導致出現了截然相反的法律判決,案例一中判決確認無合同無效應適用訴訟時效,在于法官認為合同是否有效,當屬于權利人自己的民事權利,國家不應予插手處理,所以,當權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時,會在一定的時間內喪失勝訴權。更重要的是,法官認為,在處理正義與效率的關系上,確認無效合同應適用訴訟時效,于調處法律的公平與效率更有意義。而案例二中的審判法官認為,確認合同無效,系國家公權力應有之義務,對于無效的合同,無論在什么時候發現,均應予以撤銷,并沒有例外的情況,從對比正義和效率而言,正義永遠處于第一位。

(三)學術界對無效合同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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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術界,對于無效合同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上,亦存在不同的爭議。主要有三種,分別如下:

1、主張不應當適用訴訟時效

主張不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理由有如下三點:

第一、無效合同是法律對于合同所作的否定、消極的評價,這種評價的存在,系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在法律規定沒有進行修改之前,這種評價恒在。如果適用訴訟時效,則直接違反了法律的所作評價的意義。對于這種觀點,筆者將之命名為無效合同的認定不適用訴訟時效之“評價說”。

第二、對于無效合同的確認,權利人可以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提起,這才符合無效合同的本質。假如無效合同在過了一段時間之后,因為時效的原因,導致了因訂立的非法合同而產生的利益合法有效,這顯然違反了公序良俗、違背了立法宗旨,更違反了無效合同的本質屬性,筆者將這種觀點命名為無效合同的認定應適用訴訟時效之“本質說”。

第三,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確認當事人簽訂的合同無效,在這種情況下,認定合同無效既是法院的權力,無需要當事人的積極主張,但認定合同無效更是其義務,既是義務,也就更談不上適用訴訟時效制度了,筆者將這種觀點命名為“職權說”。

2、主張應當適用訴訟時效

主張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理由主要有如下兩點:第一、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本文在前已論述,我國現行的法律中,對于無效合同的確認,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并無明確的規定,在其他法律并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之下,確認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完全符合法律之規定,筆者將此理由命名為“合法說”。第二、如果對于主張合同無效不加以時間上的限制,那么這種處理方式亦違背了民事法律的規定。我們可以假設,基于前無效合同的約定,合同雙方進行了商品的交易,而第三人出于善意,與上一手進行了交易,并取得了該商品,如果這種情況下仍機械地認定可以不計時效,隨時確認合同無效,這不但使當事人的民事權利處于懸而未決的不安狀態,更顯而易見的是侵犯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筆者將這種理由命名為“避免侵權說”。

3、折衷適用訴訟時效

此外,還有人主張折衷說,這種觀點主張確認合同是否有效,應從該合同是相對無效還是從絕對無效的角度進行區別對待。我國在原來的合同法理論中,并沒對所謂的絕對無效合同和相對無效合同進行劃分,所謂的絕對無效合同,即系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認定其無效不適用訴訟時效,也不應當受任何時間的限制。這就是所謂的公共利益,應予永久保護之意,因此,如果是絕對無效的合同,確認其無效之訴,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所謂相對無效合同,一般認為,凡屬于《合同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中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都系相對無效合同,因為這種合同損害的僅是第三方的利益,而非國家或集體的公共利益,因此這種合同并非一定無效,如果第三方同意他人通過合同方式損害自己的利益,那么這種合同既無撤銷的必要,又因為合同的相對性及閉合性之特征,在合同的相對方及受損的第三人都不主張合同無效的情況之下,合同違法之事實就難以被認知,更遑論提起及確認合同無效了。對于這種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私權利,是否主張是權利人的自由,法律不應過多的干涉,既然權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則是其對于自身民事權利的漠視,這種情況下,顯然應嚴格適用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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